歷代基督教會的倫理學主流,簡單的可分別為早期教會、中世紀、改教運動,及現代四個時期。
聖經不是一本哲學或倫理學的書,它的主題是上帝對人生命的改變,故歷代基督徒均從聖經指出人要怎樣生活,才能符合上帝的要求,這是基督教倫理學的基礎。
但
基督教倫理學與基督教神學,有一個重要的分別︰基督教倫理學者不會感受壓力,要把歷代倫理學調和,呈現某種前後一致的思想體系,像系統神學那樣;他們關心
的,不是信仰體系的一致或統一,而是信仰在某個特定時空下,怎樣才能落實在信徒的生活中,因此不同的時代,便有他們獨特的倫理體系。
1. 初期教會
最早把聖經倫理教訓組織成一個體系的,要算是安波羅修(Ambrose)。他關心的是裝備教會,好能配合基督教國家的發展。他寫的《教士的責任》(The Duties of the Clergy),就是本於羅馬模式,把西塞羅之《論公職》(Cicero, De Officiis)加以基督教化,因此他常引用斯多亞派(Stoicism)的自然律作立論基礎,這為後代倫理學者本於自然律(Natural Law)來立論的做法,開了先河。
早期教會飽受教外哲學家和宗教思想的困擾,教會生活與信仰,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戰,教會會議(Councils)的興起,就是為了應付這挑戰而設。好些思想與生活的守則,在日後均演變成教會律例(Canon Law)的地位,凡違法又不知悔改的,都要接受教會的懲戒。到此,福音的精神漸漸被一種近乎晚期猶太教的律法主義所替代;人開始相信,人要得上帝喜悅,不僅要接受聖經的教導,更要符合教會的傳統;而避世式的修士和修道院,明顯地較易達到目的,修道主義便成了早期教會一個重要的倫理方式;人為了遵守道德規條,又要符合教會傳統的要求,與俗世權力結合的修道院,便成了人最高的倫理理想,可以說基督教信息在這時便成了一套新的律法。
奧古斯丁(Augustine)對教會倫理發展到這種地步,深感不安;雖然信主前放浪的生活,叫他傾向一種近乎修道士的嚴格倫理觀,但人的無力為善使他更深體會,只有上帝的恩典才是人真正的希望。因此他反對當時流行的膚淺倫理,一種倫理學者稱之為「原子結構式的道德觀」(atomistic morality),以為只要把倫理準則化作極微細的構成體,然後鼓勵信徒遵守,信徒就能過討主喜悅的生活。奧古斯丁說,蒙上帝悅納的信仰群體,並不能等同於可見的、有形的教會,這群體是無形的(invisible),卻是惟一能得上帝之恩福的群體。他並不反對人在生活上要有信德的表現,但他更重視的,是人的信、望、愛︰只要當人相信上帝的啟示(Revelation)是真實可靠的,它就成了人稱義(Justification)的根基;那麼人本於對上帝的愛而遵守上帝的道,上帝的道便成了人的盼望。這種信、望、愛三連環式的關係,才是人得上帝永遠恩福的保證。奧古斯丁的神學和倫理觀,成了教會接納的正式信仰解釋。
由奧古斯丁時代發展到中世紀時代,我們看見教廷愈來愈傾向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福音再度被解釋為律法,教會更加重視命題式的信條。
2. 中世紀時代
經院哲學時代的倫理學,開始成為獨立的學科,但這時期的作品,本質上屬於哲學多於上帝學,就如希爾得伯(Hildebert of Tours, 1056-1133,法國都爾總主教)的《哲學倫理》(Philosophia moralis),和亞伯拉德(Abelard)的《倫理學》(Ethica)。經院哲學晚期最重要的倫理學家是倫巴都(Lombard),他的《四部語錄》(Sententiae)可說影響深遠。第二卷討論自由、美德、罪惡、意志、七項致命的罪,和褻瀆聖靈的罪;第三卷則論信仰上的美德︰信、愛、望、四項主要的美德、聖靈九種果子、十誡,以及律法與福音的分別。
倫巴都最傑出的學生,自然是阿奎那(Thomas Aquinas)了,在他的巨構《上帝學總論》(Summa)的
第一部分,便是系統地討論倫理學的問題。眾所週知,阿奎那的系統是以亞里斯多德的哲學為骨幹,但在倫理學上,卻是以奧古斯丁的上帝學為皮肉,建於亞里斯多
德的哲學骨架上。他認為理性有一內在的、天生的,也是可辨認的必須性,要人非履行倫理要求不可。這種思想為敦司.蘇格徒(Duns Scotus)反對,他認為倫理的基礎不是理性所要求的,乃是人及上帝的自由意志(Quaest iv, p.49)。
不過大體說來,經院哲學的倫理觀,與中世紀的上帝祕主義(Mysticism),並非互相對抗,乃是相輔相成,二者都是本於奧古斯丁的神學,和新柏拉圖主義而建立。其相同點頗多,就如一個抽象和非倫理的上帝觀。有些人,例如笏哥(Hugo of St Victor)能把兩個體系混合起來。就算這時期一些神祕主義者不管經院哲學的辯證法,如陶勒(Tauler)及金碧士(Thomas a Kempis),他們的神祕主義仍是屬於經院哲學的,例如認為人至終的目的,是超越基督教信仰,基督徒的倫理是人神相合的結果,能把人的自我釋放出來。影響改教運動的倫理觀,正是這經院哲學的上帝祕主義,重視人內在的敬虔生活。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認為人原是自由的,對道德律會主動地配合,但罪惡把這一切都扭曲了,道德律變成囚禁人、綑人於罪的死律。只有上帝能把人更新,並憑信而稱義,從罪律釋放出來。這種信使人再於愛中活過來,以致能遵從上帝的律法(或聖經的教導訓),敢於在俗世社會活出基督的榜樣,不再以遁世的修道主義,為道德修為的最高理想。這是基督賜下的
新生命和新自由。路德按著十誡,來解釋救恩的社會意義,他認為基督徒必須遵守社會制度,因為那是上帝所設立的;基督徒在社會有當盡的責任,此等制度包括婚
姻、商業秩序、政治制度,和傳統所了解的公義之戰。路德的兩個國度論,對後代影響深遠,他把世俗國度與上帝聖國度分別出來,但強調就是世俗國度,也是屬於
上帝的。
在路德豐富的作品中,因信稱義的教義最具影響力。他看因信稱義為基督教信仰的中心,聖經是教義惟一的標準,而信徒相通加上上帝的道和聖禮,則是教會的本意;透過這三方面的教導,路德要重建基督教的倫理學。信徒不再以教廷的權威及教會的傳統為依歸,乃是重新歸回信賴上帝,和因愛而跟隨基督的聖經傳統。這樣一來,信仰便成了信徒生活一股極強的道德推動力;昔日那種律法主義、善功主義,和修道主義便給排斥出去。
改教家當然不是為倫理學寫教科書的人,也極少視之為獨立題目,但一種全新的倫理觀,卻散見於他們的作品。就以路德來說,在論教義問答中十誡的部分,便討論到倫理的問題,而《基督徒的自由》這本書(寫於1520年),更開列出基督教倫理的主要原則。
墨蘭頓(Melanchthon)重視倫理學,他以哲學為基礎談論倫理學,並認為自然律是上帝賜下的,也是倫理學的基礎。改革宗上帝學多是透過墨蘭頓學派,而對倫理學產生深刻的反省。但改革宗的預定論(Predestination)卻不敢肯定人的自由意志(Will),以致在倫理觀方面與信義宗的倫理觀分道揚鑣。慈運理與加爾文的倫理觀也不相同,前者看教會是個宗教及社會的團體,必有愛國精神,以及一種滿溢著喜樂的敬虔主義;這都不是加爾文神學內可以找得到的。
加爾文(Calvin)的倫理學,主要見於其《基督教要義》下冊(Christian Institutes)。他認為基督徒的生命就是一個屬靈的事奉,是一個捨己的奉獻;這個思想叫加爾文倫理學,具有相當濃厚的修道精神,「愛」反不是最受重視。
清教徒的倫理學認為基督教倫理學者,非嚴格按著上帝學來建立,就不能算是基督教倫理學。這個立場成了清教徒的標準,因其內容都是環繞十誡來闡釋,比較單元化及教條主義。
4. 近代教會
改教運動之後,基督教倫理學很快就給教條化了,失去它本身的獨立地位,成了教義學的僕役;人問的不是倫理守則是否可行和有效,而是問它是否與正統主義相吻合。
十八世紀的倫理學,主要是受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的惟理主義左右,人企圖擺脫教義的控制,純粹按理性建搭哲學的倫理。他們考慮的要點,不是教會的傳統或上帝的要求,而是社會的好處︰人就是保留著屬靈的原則,也要為這原則尋找理性的基礎。這種為倫理尋找理性根據的思想,成了德國神學的主流,加上英國的自然上帝論(Deism),和法國的唯物主義,而成了整個西方的神學主流。
十
九世紀的倫理學,主要是受康德影響。他認為道德法則人人皆具,且與生俱來,因此也超越一切經驗,是一種無條件的必須性;這種主張內觀和自省的倫理觀,叫人
開始認識罪惡的真實,遠超過啟蒙運動時代對人性的樂觀精神。可惜康德賦與道德理性過分崇高的地位,至終把倫理與宗教的關係割斷了。雖是這樣,他的論證仍為
十九世紀各方人士跟隨,包括唯理及唯靈主義者。十九和二十世紀的倫理學家,再度以聖經為倫理體系的基礎,認為中世紀以教廷權柄和教會傳統建立的權威主義,與福音書正視人性之強與弱,是不能相提並論的。摩里斯(Maurice)認為耶穌教導之上帝國(Kingdom of God),是福音核心之所在,這個福音核心必須體現在現在的社會,它就是「更新整個世界的力量」。
饒申布士的社會福音(Social Gospel)重視的,是福音在社會的體現,認為人際間一切的關係,必須能反映出基督的管治;而基督論及的國,正是人類的新啟示,叫人知道應怎樣活在地上。罪惡與救恩不僅有個人及內在的意義,也具備了社會和外在的意義,因此基督教倫理學的要旨,就是「使社會秩序基督化」;這個思想與近代基督徒關心及參與社會事務的理論有許多相同之處。
另一陣線的神學家,對人性沒這麼樂觀。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認為,基督徒對整個政治制度的影響其實有限,不切實際的要求,只會帶來失望。
我們不能指望上帝從高天下凡,介入人的種種糾紛;只有當信徒願意為他人而活、而死,這個世界才有盼望見到基督,跟隨基督。為他人而活而死的實際情況,就是社會上種種建制,包括婚姻、工作、政府和教會。
巴
特,卻從另一條線來發展,他認為人的墮落是徹底的,只有在耶穌基督內,才有重新開始的可能。他否認道德有任何客觀的、先存於人意志之內的可能;人認識什麼
是應該做的和能做的,全在乎上帝的道,在耶穌基督內向人說出來。因此倫理只是上帝對人的命令,遍存於宇宙與人生,又是人必須順服的。這種命令是人的權利,
而順服這命令的,就是承認上帝是對的,是有主權的;人透過愛來順服上帝的主權,正是人能經歷的自由。
卜仁納(Brunner)把巴特的神學往前推進一步,認為人不知道什麼是善,因為善(good)就是上帝的旨意。但他對人的責任較巴特肯定,認為人聽到上帝的道(旨意),
就有責任去回應,也有能力去回應,沒有能力回應的,就不構成責任。人的回應就成了新生命的核心,這個核心包括兩方面︰第一是「愛」,愛什麼和怎樣愛,是不
能預知的,但其結果必然越過公義的要求;第二是「信」,它是成就善的必要條件,即是讓上帝透過聖靈,來成就祂在我們身上的旨意。愛是群居的基礎,包括婚
姻、家庭、工作(社會)、教會、國家和文化。
布特曼(Bultmann)同樣重視上帝的道,但他不認為這等同聖經。道是一種相遇(encounter),當人宣揚基督,那就是道與人相遇的時刻,人必須用信心(不憑眼見)來接受,作出回應。人只能藉著信與基督同死同復活,道對他才會有意義,人才能從「不忠於自己」(inauthentic)的存在,進入「忠於自己的存在」(authentic existence),這就是新生。
結論
以
前的人一直盼望尋找一種無所不包,又能適切所有人的倫理體系,作信徒安身立命、待人處事的系統,古代教會以教廷及傳統作指標,結果落在中世紀律法主義的陷
阱;近代人嘗試從理性及「社會好處」為大前提,效果也欠理想,倫理討論變得異常艱深瑣碎,脫離現實生活甚遠,加上兩次大戰和人對人性愈來愈悲觀,理性及意
志能力是否真能叫人行所該行的,就令人沒有信心了。
在當代,教會倫理學家想重新在聖經尋找一個具活力的模型,來建立倫理體系。我們希望基督教的倫理體系能含有以下要素︰夠清晰、具備實際的導引作用、能涵括信徒的信仰要素在裡面、會被教會奉為道德的標準、能符合上帝造人所定下的旨意、所定出的道德指引能令信徒具足夠動力與盼望去遵行、也對信徒與社會均有建設性。
當然,最重要的是這體系能否忠於聖經,同時又具備足夠的空間給不同的人去實行。當然,要在這多元化的社會提出一個單一系統的倫理指引,可能是不實際的。我們需要的,是超過一個倫理體系;但不管是哪一個體系,它必須能幫助人去效法基督,才能稱作基督教的倫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