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出廿7)


(1)經文意義

a.耶和華的名代表祂的性格

在出卅四6~7記載著耶和華名的宣告:耶和華!耶和華! 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 到三四代。可見「耶和華的名」代表祂是一位有憐憫、有恩典、有慈愛、有誠實、也有公義的上帝。在新約,基督則承受了萬有之主(腓二9~11)的名。

b.人應對耶和華的名心存敬畏
        
敬畏祂名的人必不「妄稱」祂的名,即不可只是口頭、外在,卻沒有發自內心誠實的提說。因此馬太六9「願人尊你的名為聖」,強調人必須以敬虔的心來稱上帝的名,這種人必定信仰純正、生活敬虔、事奉忠心、行為聖潔。

(2)生活應用
     
 基督徒容易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妄稱耶和華的名,這是我們要避免的。

a.我們當避免指耶和華的名起假誓
        
指耶和華的名假誓是褻瀆耶和華的名(利十九12)。人為了了結各樣的爭論,並對所說的話加以保證,可以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來六16),上帝為了向亞伯拉罕保證祂的應許必定應驗,也曾指著自己起誓(來六17),因此在立約的場合下,上帝起誓,人也起誓(參考出廿四3~8)。但若出於不誠懇、不虔誠、不實在的誓言,指天指地起誓,就是褻瀆上帝的名(太五33~37)

b.我們當避免有口無心的禱告

故意叫人看見、為要得人稱讚的禱告是妄稱主的名(太六5);貶損別人、抬高自己的禱告也是妄稱主的名(路十八11~12);那種不是求問上帝的旨意並且願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卻求上帝在他所渴望的事上蓋章,這種禱告(與主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相反)同樣是妄稱主的名。

c.我們當避免披著羊皮的事奉
       
在馬太七22主提到將來必有許多人對祂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主的回答是:「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因為「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七21)。不遵行天父的旨意,卻奉主的名傳道、醫病、趕鬼,仍被視為妄稱上帝名的人,結局被拒於天國門外。有一些在福音機構工作的人,又惡又懶,卻常在人前說:「感謝主,帶我來這裡服事。」這種人該以馬太七21~23節為鑑。

第二誡:不可製造偶像和拜偶像 (出廿4~6)


(1)經文意義

a.「偶像」指用木頭、石頭雕刻出來的像
        
不可雕刻偶像、也不可拜偶像,表明上帝不能被人以物質的方法來控制。

b.「形像」指繪製的畫像

上帝是靈,沒有人看見過上帝,因此上帝的畫像,純是出於人的想像。上帝不能被人以想像的方式來敬拜。

c.第一誡強調上帝是獨一的上帝;本誡則強調上帝是靈

在敬拜的方式上,上帝不容許人將祂(造物的主宰)矮化為任何被造物(雕刻偶像:男像、女像、獸像、飛鳥的像、地上爬物的像、水中魚的像;參考申四15~18)或任何想像物(繪製的畫像),人必須尊祂為造物主宰,而以靠著聖靈和真理來敬拜祂(約四23~24)

(2)生活應用

第一誡強調的是信仰與敬拜的對象只有一位:耶和華,因此人當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祂;第二誡則強調敬拜的方式:倚靠聖靈和真理來敬拜祂,因此在生活應用上與第一誡互相重疊。

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出廿3)


(1)經文要義

a.上帝是獨一的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強調上帝是獨一的上帝,祂的話是道德惟一的標準,人應該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申六4~5)。對上帝的忠心,必定不求問其他的神明,也不使用任何的命相術(申十八10~13)

b.上帝不是人造出來的
        
不可有「別的上帝」,因為別的上帝都是人造出來的。如果上帝可以由人創造,則人的心意必主宰他所創造的上帝,如此一來,人是自己就是道德的權威,人至終必為所欲為,導至道德的敗壞。

(2)生活應用
      
基督徒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這條誡命顯然強調惟獨耶和華才是敬拜的惟一對象,如此一來,基督徒可否在過農曆年向父母叩頭?可不可以拿香祭祖或燒香跪拜祖先?

a.如果跪拜只是尊敬的表示,那是可以的在聖經中,我們讀到亞伯拉罕曾因赫人慷慨答應他可以在他們最好的墳地上埋葬妻子撒拉而向那地的赫人下拜(創廿三7);雅各從巴旦亞蘭回迦南地,遠遠望見哥哥以掃,也曾七次俯伏在地,才就近他哥哥(創卅三3);路得也曾因波阿斯的顧恤而向他俯伏在地叩拜(得二10)。在以上三個例子中,這種跪拜都只是表達內心的尊敬,並不是把對於當上帝敬拜。因此在農曆年或結婚典禮上向父母叩頭,表達內心深深的敬意,並不違反聖經的立場。

b.如果跪拜含有敬拜的意義,那麼這種跪拜就違反第一誡在以斯帖記,猶太人末底改就不肯向哈曼跪拜(帖三2), 因為哈曼自抬身價,狂傲自大,把自己高舉像上帝一樣。至於基督徒在過年祭祖、清明掃墓,必須分辨家人祭祖到底是慎終追遠或是敬拜祖先。基督徒可以慎終追 遠,紀念祖先;在墓前述說祖先的美德。但基督徒不可敬拜祖先,在臺灣民間信仰的背景下,拜祖宗的人很難放棄死後靈魂由陽間兒女供養的想法,因此在墳前或祖 宗牌位前燒香叩拜,很難純粹只是慎終追遠;總是含有敬拜死人靈魂的涵義,因此基督徒必須事先與家人去掉說清楚,表明自己雖不叩拜、不燒香,卻願意尊敬並紀 念祖先。
 
c.場合往往決定行為的意義

在某種場合,跪拜等於敬拜;但在另一場合,跪拜只是表達尊敬或紀念。因此在抉擇上,林前八至十章有關吃祭偶像之物的原則值得我們參考:

(a)原則:聖經中有關吃祭偶像之物的真理
     
林前八4指出: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即偶像本身並不是邪靈,只是一塊木頭或石頭,根本不會降禍也不會祝福。食物放在偶像前和放在餐桌上本質沒有不同,所以見到祭偶像之物,良心根本不必覺得怪怪的。第二,林前八46節指出:上帝只有一位,並且萬物都是這一位上帝所造的。因此祭物與普通食物一樣,可以吃。

(b)動機:愛

林前八1指出,有了知識還必須加上愛心。惟有以愛上帝愛人的心來使用知識,才能造就人,也才能榮耀上帝。

(c)場合:決定吃祭偶之物的意義

(1)在市場買祭肉 (哥林多人自己吃不完的祭肉往往賣給肉販,在市場出售)回家煮,林前十2526指出,只管根據八46的知識享用,因為在這種場合,沒有違背愛上帝愛人的真理(沒有人會因此而絆倒)。套用在跪拜一事上,全家都是基督徒,或只有你一位基督徒去掃墓,那麼,你願意跪在祖先墓前追思,既合知識(尊敬而非叩拜先人靈魂),又不違背愛心(沒有人會因此跌倒),有什麼不可呢?

(2)到朋友家吃祭肉。這分二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你願意去,而席間沒有人提到祭物的事,那只管吃(27)。第二種情形,是席間有人提到這是獻過祭的物,那麼就要為提這件事的那個人而不吃,免得絆倒他(林前十28~29)。因為那個人提這件事,顯明他沒有聖經中有關吃祭物的知識,既然沒有,就不可堅持照自己的知識行而絆倒他,因為這有失愛人的道理。同樣的原則,可以運用到對父母的叩拜。

(3)在偶像的廟裡吃祭物。這是絕對不可以的。因為在偶像的廟裡吃祭物,一定是在獻祭儀式(此儀式正是祭邪靈)之後,而在儀式之後吃喝正表明慶祝該儀式完成。如此一來,在廟裡吃祭物,等於與鬼相交。因此基督徒是不宜在道士的帶領下,在喪禮上向祖先燒香跪拜的。

摩西之倫理教訓


出埃及記十九章46節,上帝藉著摩西向以色列百姓宣告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

以色列百姓對上帝這一段宣告,異口同聲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於是耶和華於火中降臨西乃山(出十九16~18),宣佈律法(出廿~廿三),和以色列人立約(出廿四111)

    由此可見五經的倫理教訓築根於上帝拯救以色列出埃及,以及在西乃山和他們立約,並宣佈律法作為上帝人關係的歷史事實上。

「十誡」一詞出現於出埃及記卅四28和申命記四13。雖然書寫在二塊石版上的十誡記錄在出埃及記廿章1~17節和申命記五章6~21節;十誡的內容其實早在創世記已經出現:第一誡(創卅五2);第二誡(創卅一30);第三誡(創廿四3);第四誡(創二3);第五誡(創廿七41);第六誡(創四9);第七誡(創卅九9);第八誡(創四十四4~7);第九誡(創卅九17~18);第十誡(創十二18;廿3)

此外,申命記十二至廿五章將申命記五章6~21節所記的十誡擴大並詳細解釋,對我們了解十誡提供了豐富的資料:第一,二誡(申十二1~31);第三誡(申十三1~十四27);第四誡(申十四28~十六17);第五誡(申十六18~十八22);第六誡(申十九1~廿二8);第七誡(申廿二9~廿三19);第八誡(申廿三20~廿四7);第九誡(廿8~廿五4);第十誡(申廿五5~16)

由出埃及記廿章1~17節以及申命記五章6~21節 對十誡的記載,我們看見上帝並沒有先發號施令:「你不可……」,「你應當……」;上帝在宣布十誡之前,先啟示祂自己:「我是耶和華」,先說明祂與人的關 係:「你的上帝」,先強調祂救贖的恩典:「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然後才對以色列人提出祂的誡命:對以色列人宗教與道德的責任。可見十誡是對兒女 慈愛的叮嚀,而道德是從信心生發出來的。

舊約倫理是來自有位格的上帝

    舊約中倫理之基礎,是絕對聖潔的位格之上帝所發出的明確命令,是我們從上帝啟示的歷史做為中可以看得到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上帝在猶太人的歷史作為,影響了全世界。

    自從亞當夏娃在伊甸園犯罪開始,導致全人類的墮落。然而,人因此就遠離上帝,於是人的內心就有一個無法彌補之空缺,造成人要尋求上帝卻尋不到之愁苦。人就以別的代替上帝,將其當為上帝,這就是拜偶像了。

    上帝為了實現祂的救恩,在萬族中揀選了以色列人,將真正之敬拜啟示於他們,要他們順服祂、敬畏祂,遠避偶像。而舊約之倫理學,就是建立在確認上帝的位格,和祂所頒佈之誡命上。

舊約倫理學

一、舊約倫理之本質:
  1.誡命是神屬性的表現:
   利十八5、6、30
  2.誡命是創造主的命令:
   創一--十一
  3.誡命反應神創造之功:
   上帝創造生命場的整個範疇,並且加以規範:婚姻、生育後代、作負責的管家、、、。

二、舊約倫理之必要性
  1.舊約佔聖經的77百分比,關於耶和華的聖潔與特性有最詳盡的描述。
  2.耶穌與使徒都使用舊約(太五,提後三16)。
  3.舊約是猶太人的歷史,也是新約信徒的救恩歷史。
  4.啟示雖是漸進的,但原初的啟示依然是完全的。

三、舊約倫理的內容:
  1.十誡:
   A.解釋原則:
    a.十誡先是命令的主體本身,但必須有行動,因為行動最能反應神的本質、特性、旨意。
    b.十誡的陳述包括肯定與否定兩方面(路十27),所以命令禁止某一惡行,必須行其相反的善,才得被稱為順從的人。無所作為被視為死亡,絕非消極的不傷害鄰舍而已,而是積極的謀求鄰舍的福祉。

   B.分析:
    a.出二十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先有恩典,才要求誡命。誡命要求順服,因為是神的話。
    b.出埃及記二十章2-17節,只有三個肯定敘述:
     第二節:我是耶和華你的神-----與 神正確的關係。
     第八節:當紀念安息日---------與工作正確的關係。
     第十二節:當孝敬父母---------與社會正確的關係。
    C.與神正確的關係---出二十2--7節
     a.對神的內在敬拜--出二十3
      禁止無神主義、多神主義、形式主義,道德由此開展。
     b.對神的外在敬拜--出二十4-6
      禁止屬靈的(內在)、物質的(外在)偶像崇拜。祂要求唯一的專心,忌邪是激動神反對一切妨礙祂所愛者的福樂。
     c.對神的言詞敬拜--出二十7
      禁止有口無心,無目的的使用神的名。
      ---人拜偶像會影響道德生活。
    D.與工作正確的關係---出二十8--11節
     a.工作是神的恩賜,職業也是神的呼召。
     b.工作不是轄制我們的暴虐惡魔,不要想在 神之外為自己創造幸福。
     c.全部時間屬乎神,祂是一切受造物與時間的主。
      ---有心靈的安息,才不會迷失方向。
    E.與社會正確的關係---出二十12-17節
     a.當孝敬父母----尊重權柄
      1.尊敬他們,視他們為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人。
      2.孝敬並不源於血緣、感激,而是一種道德的抉擇,對神呼召的回應。
      3.權柄是力量與情理、權力與公理的結合,並不等於獨裁 。權柄是別人所賦與的,目的是要人在權柄中得釋放。
      4.為兒女的權益所限制:生存權、被照顧、無條件接納、公正待遇、不被虐待。
     b.不可殺人----尊重人命
      1.生存權是基本人權。
      2.此誡命被限制在謀殺行為,誡命也要求人走向有需要的鄰人。
      3.尊重人命非因人的價值,而是人的神聖: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
      4.不可殺人也包括自己,生命是一份禮物,只有神能處置。
     c.不可姦淫----尊重誓約
      1.誡命所關心的不僅是性,而是關於婚姻的一切。
      2.誡命要求人遵守約定,信守誓言,彼此眷顧,維繫關係。
      3.誡命要求忠誠,忠誠是積極、有力的態度,需要不斷更新、再生。
      4.姦淫是錯誤,非因顯出隱藏的獸性(康德),非因破壞自然法則(阿奎那),也不只是傷害人。是因婚姻是性的盟約(成為一體),婚姻的目地不是讓人快樂(是結果), 而是讓人有將來。
     d.不可偷盜----尊重所有權
      1.誡命禁止拿取別人的東西,誡命也要求幫助他人取得應得的東西。
      2.沒有人能一無所有而能活出神的形象。
      3.私有權並不表示人可以無節制地消耗資源,要尊重神的所有權。
      4.人單為物質而活,無法成人。但人沒有物質,也無法成為人。
     e.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尊重誠實
      1.說謊是人類溝通的毒素,是信任的破壞者。
      2.誡命並不要求人說出每一個思想,但他要求在該說實話的時候,一定要全部說出來。
      3.假裝成你不是的樣子,就是不誠實的縮影。
      4.為什麼誠實 ?因神是信實的。鄰舍要信任以得自由,社會需要信任才得存活。

  2.約書:
   出20:22-23:33

  3.聖潔律法:
   利19-20章

  4.申命記律法--12-25章
   a.12:1-31 第一、二誡
   b.13-14:27
   c.14:28-16:17
   d.16:18-18:22
   e.19:1-22:8
   f.22:9-23:19
   g.23:20-24:7
   h.24:8-25:4
   i.25:5-16

聯絡表單

名稱

以電子郵件傳送 *

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