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牧者、長執、臨終關懷協調同工、探訪同工及教會行政人員
本 SOP 的目標是讓教會在病人臨終、症狀急遽惡化、心理危機、家庭照顧中斷或其他安全事件發生時,能夠先確保生命安全、立即聯絡適當專業人員、明確交接責任、保護個人隱私,並持續陪伴病人與家屬。
本文件建議經長執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並依教會實際人力、服務範圍與合作醫療資源調整。
一、危機通報的五項基本原則
- 安全優先: 有立即生命危險時,先啟動緊急救援,不等待牧者批准。
- 專業優先: 急症交由醫療與緊急救援系統處理;教會不自行診斷或調整藥物。
- 單一負責: 每個危機事件都要指定一位事件協調負責人,避免所有人以為別人已經處理。
- 明確交接: 通報不等於完成工作;必須確認接收者已接手,並留下必要紀錄。
- 持續陪伴: 危機解除後,仍要追蹤病人、家屬與照顧者的需要。
二、緊急聯絡順序:第一時間該找誰?
第 1 順位:緊急救援或現場安全處置
發現者立即執行,不須等待教會內部核准。
- 急症、呼吸困難、意識突然改變、嚴重出血或其他危及生命的狀況:打 119。
- 有立即暴力、人身安全威脅或需要警察協助的情況:打 110。
- 有自傷或自殺的立即危險:先確保現場安全,聯絡 119;如有暴力或其他立即安全威脅,視情況同時聯絡 110。
- 若病人已接受居家安寧照護,且已有醫療團隊提供的緊急計畫,立即依計畫聯絡團隊;如情況危急、無法及時取得協助或不確定如何處置,立即求助緊急救援。
第 2 順位:醫療照護團隊
由現場同工或指定聯絡人同步或緊接聯絡。
- 主治醫師、護理師、居家護理師或安寧緩和醫療團隊。
- 說明病人所在位置、目前症狀、發生時間、已採取的措施及已聯絡的救援單位。
- 依醫療人員指示協助,不自行提供藥物或進行未受訓的醫療處置。
第 3 順位:教會指定危機聯絡人
在不延誤救援的前提下通知。
- 當值牧者或教會指定臨終關懷協調人。
- 若第一位聯絡人未能及時回應,依教會事先公告的替代聯絡順序聯絡下一位。
- 指定事件協調負責人,統一處理教會內部的任務分派、家屬聯絡及後續追蹤。
第 4 順位:病人家屬或合法適當的聯絡人
依病人意願、現場情況及適用規範處理。
- 告知已發生的事件、目前處置與下一步安排。
- 若病人有清楚的意願、指定聯絡人或保密要求,應盡可能尊重。
- 不要為了通知家屬而延誤緊急救援。
第 5 順位:社會支持與後續服務
- 依需求聯絡醫院社工、長照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或心理專業人員。
- 這些聯絡通常在緊急安全處置後進行;若涉及立即虐待或其他保護危機,應同步啟動適當通報。
- 完成事件紀錄、交接與追蹤安排。
特別提醒: 上述順序是一般流程。若病人正在急遽惡化,應先聯絡緊急救援;若危機本身涉及暴力、虐待或立即人身安全風險,必要的救援與保護通報可以同步進行,不應機械式地逐項等待。
三、危機事件分級與通報時限
教會內部應設定明確的處理時限。以下是建議的行政標準,並非醫療急迫程度的判定標準。
|
級別 |
常見情況 |
必須採取的行動 |
教會內部通報 |
|
A 級:緊急危機 |
呼吸困難、意識突然改變、嚴重出血、自殺立即危險、暴力威脅 |
立即求援,持續確保現場安全 |
安全處置啟動後,儘速通知牧者或指定協調人 |
|
B 級:急迫危機 |
疼痛或症狀快速惡化、持續混亂、家中照顧即將中斷、家屬已無法安全照顧 |
立即聯絡醫療團隊或適當專業服務;必要時升級為 A 級 |
發現後立即聯絡指定協調人,原則上當日完成交接 |
|
C 級:需要持續介入 |
持續哀傷、孤單、經濟困難、照顧者疲憊、家庭溝通困難 |
安排牧養陪伴與資源轉介 |
原則上 1 個工作日內通知負責人,訂定追蹤日期 |
通報時限的解釋: A 級救援沒有等待時間;B 級不應因內部行政流程而延誤專業評估;C 級則應按個案需要安排處理,若情況惡化立即升級。
四、同工職責與權責界線
建議長執會指定固定職務,而不是每次發生危機才臨時找人。
1. 現場發現者/探訪同工
- 立即辨識危險並求援。
- 向救援人員提供客觀、已知的資訊。
- 在安全範圍內陪伴病人,避免病人獨處於危險情境。
- 不自行診斷、不擅自給藥、不承諾醫療結果。
- 記錄事件發生時間、觀察到的狀況及已採取的行動。
2. 當值牧者
- 提供靈性支持,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恐懼、哀傷與信仰疑問。
- 協助辨識是否需要心理、醫療或社會支持轉介。
- 尊重病人意願、家庭隱私及專業分工。
- 不以禱告或勸勉取代緊急救援,也不自行決定醫療處置。
3. 危機事件協調負責人
- 確認緊急救援或專業聯絡是否已完成。
- 指定一位同工負責家屬聯絡,一位負責必要的紀錄與交接。
- 確認接手者、下一步任務與追蹤時間。
- 管理必要的事件紀錄,限制不必要的資訊流通。
- 如主要負責人失聯,依備援順序接手,不讓個案失去照顧。
4. 長執會/臨終關懷小組
- 核定 SOP、聯絡名單、備援制度及同工訓練。
- 確保同工不承擔超出能力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事後支持。
- 定期檢視流程,不在一般會議中公開討論不必要的個人病情。
- 涉及重大安全事件時,依法律及教會規章決定必要的後續處理。
5. 專業接手者
- 醫療團隊負責醫療評估、治療與症狀處理。
- 心理專業人員負責其專業範圍內的心理評估與介入。
- 社工與相關服務單位負責社會資源評估、服務連結及適用的保護程序。
- 教會負責適當的信仰陪伴、實際關懷與經同意後的協作。
五、危機交接紀錄:每次交接都必須回答六個問題
每次交接應做到「有事實、有負責人、有接收者、有下一步」。不需要寫下所有談話內容,也不要加入未經證實的推測。
- 發生什麼事? 只記錄觀察到的狀況及當事人實際表達的內容。
- 何時發生? 記錄發現時間、通報時間與採取行動的時間。
- 已經做了什麼? 記錄聯絡對象、回覆、已採取措施及結果。
- 誰已接手? 記錄接收者的姓名或職務、接手時間與確認方式。
- 還有什麼沒完成? 列出待辦事項及可能的安全風險。
- 誰在何時追蹤? 指定一位負責人與具體追蹤日期、時間。
可直接使用的交接紀錄表
臨終關懷危機通報與交接紀錄
請使用個案代碼,不要在非必要欄位輸入身分證字號、完整病歷或其他敏感資料。此表供同工整理紀錄,並不會自動送出給教會或醫療單位。
個案代碼/事件編號
危機級別
A 級:緊急危機
B 級:急迫危機
C 級:持續介入
發生日期與時間
客觀觀察/當事人表達
已採取措施與聯絡結果
接手者/接手時間
尚未完成事項與風險
後續負責人
下次追蹤時間
資訊分享與同意狀態已確認或依法處理
複製交接紀錄
紀錄規範: 上述表格是工作輔助工具,不是正式醫療病歷,也不是法定通報表單。教會應指定安全的正式保存位置、存取權限及保存期限。若涉及法定通報,須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能以填寫教會紀錄取代正式通報。
六、危機解除後的追蹤時程
危機救援結束,不代表牧養工作結束。建議以以下時程作為教會內部預設值,並依個案需要調整。
|
時間 |
負責人 |
追蹤重點 |
|
危機當下至交接完成 |
現場同工、事件協調人 |
確認安全、專業接手、家屬通知及未完成事項 |
|
24 小時內,或依風險更早 |
事件協調人/牧者 |
確認病人是否已獲得適當照護、是否仍有安全風險、家屬是否知道下一步 |
|
48–72 小時內 |
指定關懷同工 |
依個案狀況關心病人與主要照顧者,確認資源是否接上 |
|
1 週內 |
牧者或臨終關懷小組指定人員 |
評估是否需要持續探訪、心理支持、長照或家庭協助 |
|
2–4 週內,或重大變化時 |
個案協調人 |
檢視照顧安排、家屬哀傷及未解決的支持需求 |
若個案仍有自傷風險、急遽惡化的症狀或不安全的照顧環境,不能等候例行追蹤日期,應立即再次聯絡適當的專業服務。
特殊情況的追蹤
- **病人住院:**經同意後聯絡家屬或醫療團隊,確認教會可以提供哪些合宜的陪伴。
- **病人返家:**確認緊急聯絡方式、藥物與症狀照護指示由醫療團隊提供,並確認家屬知道如何求援。
- **病人離世:**依家屬意願提供哀傷陪伴、喪禮協助及後續關懷;避免把悲傷視為信心不足。
- **同工受到事件衝擊:**安排事後關懷或督導,尊重隱私,不在非必要的場合反覆講述個案細節。
七、三種情境的通報演練
情境 A:探訪時,病人突然喘不過氣。
正確順序:立即求援(119,或依已建立且可立即執行的安寧緊急計畫)→依指示提供安全範圍內的協助→通知醫療團隊及教會協調人→記錄與交接→追蹤病人及家屬。
不可先打電話給長執會討論是否要送醫。
情境 B:病人說「今晚我不想活了」,並透露具體自殺計畫。
正確順序:確認是否有立即危險並立即聯絡緊急救援(119;涉及立即暴力或安全威脅時視情況聯絡110)→在安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可信任的人陪伴→通知適當醫療人員與教會協調人→交接已知風險及處置→確認專業接手。
不可只安排禱告、要求病人保密,或只約定隔天再探訪。
情境 C:主要照顧者突然離家,病人無人照顧。
正確順序:先確認病人是否有立即醫療或人身安全危險→有危險立即求援→聯絡醫療團隊、適當家屬或授權聯絡人→協調人聯絡社工、長照或可行的臨時支持→明確指定誰負責接續照顧。
不可只在教會群組發訊息,卻沒有任何人確認病人是否安全。
八、改革宗神學如何支撐這套制度?
這套 SOP 不只是行政管理,也是教會實踐神學的一部分。
- **上帝的護理:**教會在危機中採取實際行動,不是取代上帝,而是在上帝的護理之下使用合宜的方法服事鄰舍。
- **彼此擔當:**加拉太書 6:2 的呼召不是把責任全部交給某一位牧者或家屬,而是讓群體共同承擔,同時讓每個人按照自己的職分負責。
- **受造者的有限性:**人不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牧者承認專業界線,正是謙卑而負責的牧養。
- **基督的復活盼望:**危機處理的目的不是保證病人一定康復,也不是要求病人毫無恐懼,而是在生命脆弱時守護尊嚴、提供實際幫助,並以基督的復活盼望陪伴受苦者。
九、建議長執會通過前完成的六項工作
SOP 建置進度
0/6 項
指定主要危機聯絡人及至少一位備援人員,公告聯絡方式。
建立並定期更新醫療、安寧、心理、社工與長照聯絡名單。
確認危機通報、家屬聯絡、紀錄保管與備援流程。
核定教會紀錄的存取權限、保存期限與隱私規範。
安排同工接受基本急救、危機辨識、保密及轉介訓練。
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情境演練與 SOP 檢討。
複製建置清單
正式施行前的重要事項: 建議由長執會指定負責人,將本文件與教會現有探訪制度、當地醫療及社福資源核對,補入實際姓名、電話、備援聯絡順序、表單保存方式及法定通報要求,再以正式版本公告同工。不要將尚未填妥的範本當作已完成的緊急應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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