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 星期三

教會臨終關懷危機通報標準作業程序(SOP)

 適用對象:牧者、長執、臨終關懷協調同工、探訪同工及教會行政人員

本 SOP 的目標是讓教會在病人臨終、症狀急遽惡化、心理危機、家庭照顧中斷或其他安全事件發生時,能夠先確保生命安全、立即聯絡適當專業人員、明確交接責任、保護個人隱私,並持續陪伴病人與家屬。

本文件建議經長執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並依教會實際人力、服務範圍與合作醫療資源調整。

一、危機通報的五項基本原則

  1. 安全優先: 有立即生命危險時,先啟動緊急救援,不等待牧者批准。
  2. 專業優先: 急症交由醫療與緊急救援系統處理;教會不自行診斷或調整藥物。
  3. 單一負責: 每個危機事件都要指定一位事件協調負責人,避免所有人以為別人已經處理。
  4. 明確交接: 通報不等於完成工作;必須確認接收者已接手,並留下必要紀錄。
  5. 持續陪伴: 危機解除後,仍要追蹤病人、家屬與照顧者的需要。

二、緊急聯絡順序:第一時間該找誰?

第 1 順位:緊急救援或現場安全處置

發現者立即執行,不須等待教會內部核准。

  • 急症、呼吸困難、意識突然改變、嚴重出血或其他危及生命的狀況:打 119。
  • 有立即暴力、人身安全威脅或需要警察協助的情況:打 110。
  • 有自傷或自殺的立即危險:先確保現場安全,聯絡 119;如有暴力或其他立即安全威脅,視情況同時聯絡 110。
  • 若病人已接受居家安寧照護,且已有醫療團隊提供的緊急計畫,立即依計畫聯絡團隊;如情況危急、無法及時取得協助或不確定如何處置,立即求助緊急救援。

第 2 順位:醫療照護團隊

由現場同工或指定聯絡人同步或緊接聯絡。

  • 主治醫師、護理師、居家護理師或安寧緩和醫療團隊。
  • 說明病人所在位置、目前症狀、發生時間、已採取的措施及已聯絡的救援單位。
  • 依醫療人員指示協助,不自行提供藥物或進行未受訓的醫療處置。

第 3 順位:教會指定危機聯絡人

在不延誤救援的前提下通知。

  • 當值牧者或教會指定臨終關懷協調人。
  • 若第一位聯絡人未能及時回應,依教會事先公告的替代聯絡順序聯絡下一位。
  • 指定事件協調負責人,統一處理教會內部的任務分派、家屬聯絡及後續追蹤。

第 4 順位:病人家屬或合法適當的聯絡人

依病人意願、現場情況及適用規範處理。

  • 告知已發生的事件、目前處置與下一步安排。
  • 若病人有清楚的意願、指定聯絡人或保密要求,應盡可能尊重。
  • 不要為了通知家屬而延誤緊急救援。

第 5 順位:社會支持與後續服務

  • 依需求聯絡醫院社工、長照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或心理專業人員。
  • 這些聯絡通常在緊急安全處置後進行;若涉及立即虐待或其他保護危機,應同步啟動適當通報。
  • 完成事件紀錄、交接與追蹤安排。

特別提醒: 上述順序是一般流程。若病人正在急遽惡化,應先聯絡緊急救援;若危機本身涉及暴力、虐待或立即人身安全風險,必要的救援與保護通報可以同步進行,不應機械式地逐項等待。

三、危機事件分級與通報時限

教會內部應設定明確的處理時限。以下是建議的行政標準,並非醫療急迫程度的判定標準。

級別

常見情況

必須採取的行動

教會內部通報

A 級:緊急危機

呼吸困難、意識突然改變、嚴重出血、自殺立即危險、暴力威脅

立即求援,持續確保現場安全

安全處置啟動後,儘速通知牧者或指定協調人

B 級:急迫危機

疼痛或症狀快速惡化、持續混亂、家中照顧即將中斷、家屬已無法安全照顧

立即聯絡醫療團隊或適當專業服務;必要時升級為 A 級

發現後立即聯絡指定協調人,原則上當日完成交接

C 級:需要持續介入

持續哀傷、孤單、經濟困難、照顧者疲憊、家庭溝通困難

安排牧養陪伴與資源轉介

原則上 1 個工作日內通知負責人,訂定追蹤日期

通報時限的解釋: A 級救援沒有等待時間;B 級不應因內部行政流程而延誤專業評估;C 級則應按個案需要安排處理,若情況惡化立即升級。

四、同工職責與權責界線

建議長執會指定固定職務,而不是每次發生危機才臨時找人。

1. 現場發現者/探訪同工

  • 立即辨識危險並求援。
  • 向救援人員提供客觀、已知的資訊。
  • 在安全範圍內陪伴病人,避免病人獨處於危險情境。
  • 不自行診斷、不擅自給藥、不承諾醫療結果。
  • 記錄事件發生時間、觀察到的狀況及已採取的行動。

2. 當值牧者

  • 提供靈性支持,協助病人及家屬面對恐懼、哀傷與信仰疑問。
  • 協助辨識是否需要心理、醫療或社會支持轉介。
  • 尊重病人意願、家庭隱私及專業分工。
  • 不以禱告或勸勉取代緊急救援,也不自行決定醫療處置。

3. 危機事件協調負責人

  • 確認緊急救援或專業聯絡是否已完成。
  • 指定一位同工負責家屬聯絡,一位負責必要的紀錄與交接。
  • 確認接手者、下一步任務與追蹤時間。
  • 管理必要的事件紀錄,限制不必要的資訊流通。
  • 如主要負責人失聯,依備援順序接手,不讓個案失去照顧。

4. 長執會/臨終關懷小組

  • 核定 SOP、聯絡名單、備援制度及同工訓練。
  • 確保同工不承擔超出能力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事後支持。
  • 定期檢視流程,不在一般會議中公開討論不必要的個人病情。
  • 涉及重大安全事件時,依法律及教會規章決定必要的後續處理。

5. 專業接手者

  • 醫療團隊負責醫療評估、治療與症狀處理。
  • 心理專業人員負責其專業範圍內的心理評估與介入。
  • 社工與相關服務單位負責社會資源評估、服務連結及適用的保護程序。
  • 教會負責適當的信仰陪伴、實際關懷與經同意後的協作。

五、危機交接紀錄:每次交接都必須回答六個問題

每次交接應做到「有事實、有負責人、有接收者、有下一步」。不需要寫下所有談話內容,也不要加入未經證實的推測。

  1. 發生什麼事? 只記錄觀察到的狀況及當事人實際表達的內容。
  2. 何時發生? 記錄發現時間、通報時間與採取行動的時間。
  3. 已經做了什麼? 記錄聯絡對象、回覆、已採取措施及結果。
  4. 誰已接手? 記錄接收者的姓名或職務、接手時間與確認方式。
  5. 還有什麼沒完成? 列出待辦事項及可能的安全風險。
  6. 誰在何時追蹤? 指定一位負責人與具體追蹤日期、時間。

可直接使用的交接紀錄表

臨終關懷危機通報與交接紀錄

請使用個案代碼,不要在非必要欄位輸入身分證字號、完整病歷或其他敏感資料。此表供同工整理紀錄,並不會自動送出給教會或醫療單位。

個案代碼/事件編號

危機級別

A 級:緊急危機

B 級:急迫危機

C 級:持續介入

發生日期與時間

客觀觀察/當事人表達

已採取措施與聯絡結果

接手者/接手時間

尚未完成事項與風險

後續負責人

下次追蹤時間

資訊分享與同意狀態已確認或依法處理

複製交接紀錄

紀錄規範: 上述表格是工作輔助工具,不是正式醫療病歷,也不是法定通報表單。教會應指定安全的正式保存位置、存取權限及保存期限。若涉及法定通報,須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能以填寫教會紀錄取代正式通報。

六、危機解除後的追蹤時程

危機救援結束,不代表牧養工作結束。建議以以下時程作為教會內部預設值,並依個案需要調整。

時間

負責人

追蹤重點

危機當下至交接完成

現場同工、事件協調人

確認安全、專業接手、家屬通知及未完成事項

24 小時內,或依風險更早

事件協調人/牧者

確認病人是否已獲得適當照護、是否仍有安全風險、家屬是否知道下一步

48–72 小時內

指定關懷同工

依個案狀況關心病人與主要照顧者,確認資源是否接上

1 週內

牧者或臨終關懷小組指定人員

評估是否需要持續探訪、心理支持、長照或家庭協助

2–4 週內,或重大變化時

個案協調人

檢視照顧安排、家屬哀傷及未解決的支持需求

若個案仍有自傷風險、急遽惡化的症狀或不安全的照顧環境,不能等候例行追蹤日期,應立即再次聯絡適當的專業服務。

特殊情況的追蹤

  • **病人住院:**經同意後聯絡家屬或醫療團隊,確認教會可以提供哪些合宜的陪伴。
  • **病人返家:**確認緊急聯絡方式、藥物與症狀照護指示由醫療團隊提供,並確認家屬知道如何求援。
  • **病人離世:**依家屬意願提供哀傷陪伴、喪禮協助及後續關懷;避免把悲傷視為信心不足。
  • **同工受到事件衝擊:**安排事後關懷或督導,尊重隱私,不在非必要的場合反覆講述個案細節。

七、三種情境的通報演練

情境 A:探訪時,病人突然喘不過氣。

正確順序:立即求援(119,或依已建立且可立即執行的安寧緊急計畫)→依指示提供安全範圍內的協助→通知醫療團隊及教會協調人→記錄與交接→追蹤病人及家屬。

不可先打電話給長執會討論是否要送醫。

情境 B:病人說「今晚我不想活了」,並透露具體自殺計畫。

正確順序:確認是否有立即危險並立即聯絡緊急救援(119;涉及立即暴力或安全威脅時視情況聯絡110)→在安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可信任的人陪伴→通知適當醫療人員與教會協調人→交接已知風險及處置→確認專業接手。

不可只安排禱告、要求病人保密,或只約定隔天再探訪。

情境 C:主要照顧者突然離家,病人無人照顧。

正確順序:先確認病人是否有立即醫療或人身安全危險→有危險立即求援→聯絡醫療團隊、適當家屬或授權聯絡人→協調人聯絡社工、長照或可行的臨時支持→明確指定誰負責接續照顧。

不可只在教會群組發訊息,卻沒有任何人確認病人是否安全。

八、改革宗神學如何支撐這套制度?

這套 SOP 不只是行政管理,也是教會實踐神學的一部分。

  • **上帝的護理:**教會在危機中採取實際行動,不是取代上帝,而是在上帝的護理之下使用合宜的方法服事鄰舍。
  • **彼此擔當:**加拉太書 6:2 的呼召不是把責任全部交給某一位牧者或家屬,而是讓群體共同承擔,同時讓每個人按照自己的職分負責。
  • **受造者的有限性:**人不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牧者承認專業界線,正是謙卑而負責的牧養。
  • **基督的復活盼望:**危機處理的目的不是保證病人一定康復,也不是要求病人毫無恐懼,而是在生命脆弱時守護尊嚴、提供實際幫助,並以基督的復活盼望陪伴受苦者。

九、建議長執會通過前完成的六項工作

SOP 建置進度

0/6 項

指定主要危機聯絡人及至少一位備援人員,公告聯絡方式。

建立並定期更新醫療、安寧、心理、社工與長照聯絡名單。

確認危機通報、家屬聯絡、紀錄保管與備援流程。

核定教會紀錄的存取權限、保存期限與隱私規範。

安排同工接受基本急救、危機辨識、保密及轉介訓練。

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情境演練與 SOP 檢討。

複製建置清單

正式施行前的重要事項: 建議由長執會指定負責人,將本文件與教會現有探訪制度、當地醫療及社福資源核對,補入實際姓名、電話、備援聯絡順序、表單保存方式及法定通報要求,再以正式版本公告同工。不要將尚未填妥的範本當作已完成的緊急應變制度。

 

教會臨終關懷:牧養界線與轉介原則

 核心目標:以基督的憐憫陪伴受苦者,以聖經的盼望安慰人,以專業合作守護生命。

臨終關懷不是只為病人禱告,也不是由牧者承擔所有醫療、心理與家庭問題。教會的責任,是在福音中陪伴病人與家屬,辨識需要、維護尊嚴、連結合適資源,並在自己的能力與職分範圍內忠心服事。

對教會而言,建議將以下原則納入探訪同工訓練、長執會牧養制度及臨終關懷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一、以改革宗神學建立四項牧養原則

1. 救恩根基在基督,不在人的情緒表現

病人害怕死亡、信心軟弱、甚至無法禱告,不應被直接判定為缺乏信心。牧者應宣告基督的恩典與復活盼望,而不是要求病人先平靜下來,才算真正信靠上帝。

經文:羅馬書 8:1、8:38–39;馬可福音 9:24。

2. 人是上帝所造的整全受造者

身體疼痛、藥物影響、心理壓力、家庭衝突與靈性困境可能同時存在。不能把所有症狀都解釋成信心不足、犯罪或屬靈攻擊。教會需要與醫療、心理及社會支持系統合作。

經文:詩篇 139:13–16;哥林多前書 6:19–20。

3. 牧養有職分,也有界線

牧者能提供聖經教導、祈禱、聆聽、信仰陪伴與家庭協調,但不應自行診斷疾病、調整藥物、取代心理治療,或代替病人作醫療決定。

神學連結:上帝以不同恩賜、職分與公共制度服事人;教會的牧養責任不等於擁有所有專業權柄。

4. 恩典的陪伴不排斥專業協助

尋求醫療、心理治療、社工或安寧緩和醫療,不是對上帝缺乏信心。教會可成為支持網絡的一部分,與專業人員分工合作。

經文:箴言 11:14;加拉太書 6:2。

二、牧養界線:教會可以做什麼,不能取代什麼?

事工範圍

教會可以做

不應越界做

靈性陪伴

聆聽、讀經、禱告、聖餐或其他合宜的教會牧養、陪伴家屬

以病人的情緒判定其得救與否;強迫認罪、受洗或接受某種禱告

身體症狀

詢問疼痛與不適、協助聯絡醫護、陪同就醫

自行診斷、建議停藥或改藥、以禱告取代必要治療

心理困擾

傾聽哀傷、恐懼、孤單;提供穩定陪伴

自行診斷憂鬱症、精神疾病或創傷;承諾單靠禱告就能治癒

家庭關係

協助溝通、安排家庭會談、陪伴哀傷

強迫和解、要求病人原諒施暴者,或擅自介入財產與監護爭議

醫療決定

協助病人理解自己的價值與信仰、陪同向醫師提問

替病人決定是否急救、撤除治療或停止維生處置

資源連結

協助尋找安寧照護、社工、長照、經濟與家庭支持

未經同意洩露病情、任意公開代禱事項或承諾教會無法持續提供的照顧

重要界線: 尊重病人的自主與尊嚴,也尊重其信仰、文化與家庭處境。若病人意識清楚且有決策能力,不能因家屬或教會有不同看法,就取代病人表達的意願;若決策能力有疑慮,應由醫療團隊評估,並依適用法規與正式程序處理。

三、何時轉介?依風險程度分三級處理

教會應建立清楚的分級原則。以下是建議的牧養流程,不是醫療診斷標準;遇到急症或生命安全疑慮時,不要等候牧者、長執或家屬開會決定。

第一級:立即危機處理

立即行動

何時啟動

  • 病人突然呼吸困難、意識改變、嚴重出血、抽搐或其他急遽惡化的症狀。
  • 病人表示即將自殺、已有具體計畫或正在採取行動。
  • 病人出現急性混亂、嚴重躁動、無法維持自身安全,或疑似藥物過量。
  • 有立即暴力、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人身安全危險。

處理原則

  1. 立即聯絡台灣 119 急救;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時,視情況聯絡 110。
  2. 不讓有立即自傷風險的人獨處;在安全可行的情況下,移開可造成傷害的物品,不要讓同工冒險強行控制對方。
  3. 通知適當的醫療團隊及教會指定負責人;在安全與法律允許範圍內,提供必要資訊。
  4. 不以禱告、認罪、勸勉或「再忍耐一下」取代緊急救援。

若病人已進入預先安排的居家安寧照護,遇到急變時也應立即依照安寧團隊提供的緊急聯絡與照護計畫處理;若無法迅速聯絡、症狀嚴重或不確定如何處置,應求助緊急醫療服務。

第二級:儘快聯絡專業人員

當日或儘速評估

何時啟動

  • 疼痛、喘、噁心、失眠或焦慮持續加劇,現有治療無法有效緩解。
  • 新出現的混亂、幻覺、異常嗜睡或行為改變。
  • 情緒低落、恐慌、罪惡感或絕望感持續影響生活。
  • 家屬已疲憊到無法安全照顧病人,或照顧安排即將中斷。
  • 病人和家屬對治療目標、急救或照護安排存在重大衝突。

處理原則

  • 身體症狀或意識變化:聯絡主治醫師、護理師、安寧緩和醫療團隊。
  • 心理困擾:協助安排身心科、精神科、臨床心理師或其他適切專業服務。
  • 家庭照顧危機:聯絡醫院社工、居家護理或長照資源。
  • 教會繼續陪伴,但不把等待專業評估的時間變成單純的禱告等待。

第三級:持續牧養與預防性轉介

持續追蹤

何時啟動

  • 病人反覆談到死亡、離別、信仰疑問或對家人放不下。
  • 家屬出現疲倦、經濟壓力、照顧分工困難或喪親預期性哀傷。
  • 病人感到孤單、缺乏支持,或家屬不知道如何陪伴。
  • 病人需要居家照顧、交通接送、輔具、喘息服務或社會福利資訊。

處理原則

由牧者或受訓同工持續探訪、聆聽、讀經與禱告;經病人或適當授權者同意後,協助連結社工、心理專業、長照與家庭支持資源,並約定下一次追蹤時間。

四、三類轉介的具體判斷原則

A. 何時聯絡醫療團隊?

主要對象:主治醫師、護理師、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居家護理師、藥師。

觀察到的情況

教會的行動

疼痛或呼吸困難持續、加劇

立即聯絡照護團隊,按其指示處理;嚴重或急遽惡化時求助急救

意識混亂、突然嗜睡或行為改變

儘速醫療評估;若突然發生或伴隨急症,立即求救

病人拒絕吃藥、停止治療或考慮不再接受某項處置

不責備、不代為決定;協助病人與醫療團隊討論治療效益、負擔、意願及替代方案

家屬不知道如何處理臨終症狀

請醫療團隊提供症狀照護、用藥與緊急應變指引

病人希望在家善終,但家屬擔心無法照顧

協助詢問安寧居家照護、居家護理與長照資源

牧養提醒: 改革宗神學肯定人的生命屬於上帝,也肯定上帝藉受造界的恩賜與專業照護施行普遍恩典。尊重生命並不等於要求病人接受每一項可能延長生理生命的處置;同樣地,臨終照護也不能由教會自行決定停止治療。這些決定應由病人、適當的醫療團隊及依法有權參與的人員共同依程序處理。

B. 何時轉介心理專業人員?

主要對象: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及相關危機服務。

需要注意的情況包括:

  • 悲傷、焦慮、恐慌或失眠持續加重,明顯妨礙日常生活。
  • 病人持續表示自己毫無價值、是家人的負擔,或人生完全沒有盼望。
  • 過去創傷、家庭暴力或未處理的關係傷害,在臨終階段再次浮現。
  • 病人出現嚴重絕望、自傷或自殺意念。
  • 家屬在照顧過程中出現長期崩潰、情緒失控或無法繼續照顧的情形。

教會應如何開口?

可以說:「你正在承受的痛苦很真實。我們會繼續陪伴你,也希望找一位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幫助你一起承擔這段艱難的時間。」

避免說:「你只要更有信心就不會憂鬱」、「這是因為你沒有完全交託」或「基督徒不應該害怕死亡」。

若病人有立即自傷危險,應先啟動緊急處理,不應只安排一般心理諮商。台灣的 1925 安心專線提供 24 小時免費心理支持,但遇到迫切生命危險時,仍應優先聯絡緊急救援。

C. 何時轉介社會支持資源?

主要對象:醫院社工、地方社會局處、長照管理中心、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福利機構。

需要

可採取的行動

家中無人可照顧病人

聯絡醫院社工、居家護理或長照服務,評估可行的照顧方案

家屬長期照顧、身心耗竭

評估喘息服務、照顧技巧訓練、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經濟困難、醫療與生活支出壓力

由社工評估福利資格、補助或慈善資源,不先承諾一定能取得補助

病人獨居、缺乏交通或生活協助

連結社區服務、交通接送、長照或適切的在地支持

疑似虐待、疏忽照顧或家庭暴力

以安全為優先,依情況聯絡社政或保護服務;若有立即危險,聯絡緊急單位

台灣可先使用以下正式資源:

  • 1966 長照服務專線:詢問長照評估、居家照顧、交通接送、喘息服務及相關支持。
  • 0800-50-7272 家庭照顧者關懷專線:詢問家庭照顧壓力與支持資源。
  •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詢問社會福利與急難救助等資訊。
  • 113 保護專線:涉及家庭暴力、兒少或其他保護服務疑慮時,可諮詢或通報;有立即人身危險時仍須先求助緊急服務。

這些專線可以提供諮詢或協助連結服務,實際服務資格、可用時段與處理方式仍須依主管機關及個案情況確認。

五、清水教會實務案例:如何守住牧養界線?

以下是教學用的綜合情境,並非特定真實個案。

案例一:病人疼痛,卻說「我只要禱告,不要再吃藥」

聯絡醫療團隊

情境: 一位長期參與教會的長輩罹患末期疾病,探訪同工聽見他說:「我相信上帝會醫治我,不需要再吃藥。」

不適當的回應:「你若有信心,上帝一定會醫治,不吃藥也沒關係。」

合宜的回應:

「我們相信上帝,也會為你禱告。你現在的疼痛和不舒服同樣重要,我們一起請醫療團隊說明藥物的用途、可能的副作用,以及還有哪些選擇。」

行動步驟:

  1. 詢問病人目前的不適與是否已自行停藥。
  2. 若有急遽惡化,立即求助;否則儘速聯絡照護團隊。
  3. 不自行建議增減藥物,並在取得同意後協助溝通。
  4. 繼續以禱告陪伴,但不把醫療決定當成信心考試。

改革宗反思: 上帝的護理不排斥受造界的醫療恩賜。信靠上帝不是拒絕一切醫療方法。

案例二:病人說「我以前做很多錯事,上帝一定不會接納我」

牧養陪伴;視情況轉介

情境: 病人臨近死亡,反覆回想過去的過失,認為自己不配得救。

不適當的回應:「你不要再想了,你應該有信心。」或要求病人在眾人面前交代所有過去的事情。

合宜的回應:

「你願意說出這些害怕,我願意聽。基督的恩典不是給沒有犯過錯的人,而是給需要祂憐憫的人。我們可以一起讀羅馬書八章一節,也可以慢慢談談你最放不下的是什麼。」

行動步驟:

  1. 聆聽並辨別是否有具體的罪疚、尚未處理的關係傷害,或持續無法停止的自我譴責。
  2. 以基督的赦罪與稱義安慰病人,不要求病人以情緒平靜證明自己得救。
  3. 若罪疚持續嚴重影響生活,或伴隨憂鬱、絕望與自傷想法,安排心理或醫療專業評估。
  4. 若涉及受害者安全,不應要求病人直接聯絡對方或強迫和解。

改革宗反思: 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義,不是病人臨終前能否完成所有修復工作。悔改重要,但不能把悔改變成賺取救恩的條件。

案例三:主要照顧者說「我真的撐不下去了」

社工與照顧支持轉介

情境: 病人由配偶獨力照顧,配偶長期睡眠不足、經濟吃緊,也因無法滿足所有照顧需要而感到內疚。

不適當的回應:「照顧家人是你的責任,你要靠主忍耐。」

合宜的回應:

「你已經承擔很多了。照顧病人不應該只剩你一個人。我們一起看看,哪些工作可以由家人、教會和專業照顧資源分擔。」

行動步驟:

  1. 先了解是否有立即的照顧中斷或病人安全風險。
  2. 經同意後聯絡醫院社工、長照服務或家庭照顧者支持資源。
  3. 教會可安排探訪、陪伴、送餐或其他可持續的協助,但必須確認人力與責任。
  4. 關心照顧者的情緒;若已出現嚴重憂鬱、崩潰或自傷風險,另行轉介心理或醫療專業。

改革宗反思: 加拉太書六章二節所說的彼此擔當,不是要求一個人無限承擔,而是讓群體共同分擔重擔。

案例四:家屬堅持繼續所有治療,病人卻表示不想再接受某些處置

聯絡醫療團隊,必要時尋求倫理諮詢

情境: 家屬認為停止某項治療就是放棄病人;病人則表示治療負擔太大,希望更重視舒適與尊嚴。

**不適當的回應:**牧者直接宣告哪一方才是基督徒應有的選擇,或自行決定應停止哪些治療。

合宜的回應:

「我們都關心病人的生命與尊嚴。讓我們先聽病人想要的是什麼,再請醫療團隊解釋各種選擇的利益、負擔與可能結果。」

行動步驟:

  1. 讓醫療團隊評估病人的決策能力,並清楚說明治療選項。
  2. 尊重病人的意願與依法適用的醫療決策程序。
  3. 若有嚴重衝突,請醫院社工、安寧團隊或醫療倫理資源協助。
  4. 教會陪伴各方的悲傷與恐懼,不以罪惡感迫使任何人接受某一決定。

改革宗反思: 尊重生命不等於不計代價地延長生理功能;安寧照護也不等於故意造成死亡。具體醫療選擇應由病人及醫療團隊依個別情況、適用法律與專業倫理處理。

六、建議教會建立的轉介作業流程

第一步:探訪與辨識需要

聆聽病人與家屬;不急著判斷原因。

第二步:先判斷有沒有立即危險

急症、自傷危險、暴力或照顧安全危機,立即啟動緊急處理。

身體或醫療需要

醫師、護理師、安寧團隊、居家護理。

心理或情緒需要

心理師、精神科或身心科、危機支持。

照顧與生活需要

醫院社工、長照、福利與家庭照顧者支持。

靈性與信仰需要

牧者、受訓探訪同工、禱告與聖經陪伴。

第三步:經適當同意後連結資源

清楚說明要聯絡誰、為何聯絡、會分享哪些資訊。

第四步:確認後續安排

記錄負責人、聯絡結果、下一步及追蹤日期。

教會內部的責任分工

建議由長執會授權設立小型「臨終關懷協調小組」,不必所有人都知道每位病人的全部細節。

  • **牧者:**負責靈性陪伴、複雜信仰疑問、家庭牧養與專業轉介協調。
  • **指定長執或關懷同工:**安排探訪、追蹤、交通或餐食等實際協助。
  • **個案協調負責人:**經授權後維護必要的聯絡與轉介紀錄,確認後續工作有人承接。
  • **受訓探訪同工:**依照訓練內容陪伴、觀察、回報;不獨自處理高風險個案。

教會應訂定值班聯絡方式、緊急狀況通報順序,以及同工無法聯繫時的替代安排。教會不是全天候醫療機構,不應承諾無法提供的服務。

七、保密、同意與紀錄原則

臨終關懷常涉及病情、家庭關係、罪疚、財務與精神健康等高度私密資訊。建議清水教會採取以下規範:

  1. **先取得同意:**聯絡醫療團隊、心理專業或社工前,原則上先向病人說明目的與資訊範圍,取得同意;若病人無法表達意願,依適用法律、授權關係及必要程序處理。
  2. **只分享必要資訊:**轉介時只提供協助該項服務所需要的資訊,不把完整探訪內容轉傳給整個長執會或代禱群組。
  3. **不以代禱為理由公開病情:**公開代禱前應取得明確同意,並確認當事人願意公開哪些內容。
  4. **限制紀錄存取:**探訪紀錄應由指定人員保管,僅供有實際職務需要的人員查閱,並訂定保存與銷毀規則。
  5. **保護安全優先:**如涉及迫切生命危險、疑似虐待或依法須通報的情形,應依適用法律與程序處理,不可將保密承諾當成阻止求援的理由。

八、改革宗神學的整合:為什麼界線本身就是愛?

臨終關懷的界線,不是冷漠地把病人交給別人,而是承認教會並非救主。基督才是救主;牧者與同工是蒙召服事的有限受造者。

從改革宗角度,可以用三個神學重點理解這項事工:

  • **上帝的護理與普遍恩典:**上帝不只藉教會的禱告工作,也藉醫療專業、社會制度、家庭照顧與社區支持保守生命。教會應感恩地運用這些恩賜。
  • **稱義與成聖的區別:**病人是否能平靜面對死亡,不是判斷得救與否的標準。稱義唯獨根據基督的義;牧養則是在恩典中陪伴信徒成長、悔改、盼望與交託。
  • **教會職分的有限性:**教會受託宣講福音、施行合宜的聖禮、關懷群體、服事鄰舍;但醫療診斷、心理治療、社會福利評估各有其專業職責。彼此合作比互相取代更忠於上帝所賜的不同恩賜。

這也與西敏信條第十八章關於恩典中確據的教導,以及第三十二章關於死亡與復活的教導相呼應:信徒的盼望立基於上帝的應許,不在於臨終時能否表現出完美的情緒或信心。

九、同工訓練的最後檢核表

探訪後自我檢核

0/6 項

我先聆聽病人,不急著將痛苦解釋成信心不足。

我已辨識是否存在急症、自傷或其他立即安全風險。

我知道自己的牧養職責與專業界線。

需要時,我已協助聯絡醫療、心理或社會支持資源。

分享病情或轉介前,我已處理同意、保密及必要資訊範圍。

我已指定後續負責人與追蹤時間。

重新檢核複製檢核紀錄

給教會的最後建議: 先完成一頁式緊急轉介流程、建立醫療/心理/社福資源名單、指定個案協調負責人,再安排同工演練上述四個案例。每半年檢視一次資源聯絡資訊、保密規範與同工負荷。

臨終牧養最重要的,不是讓病人沒有恐懼、讓家屬沒有眼淚,而是在恐懼與眼淚中不讓人孤單;不越過專業界線,也不放棄屬靈陪伴;以基督的復活盼望,陪伴人走過生命最後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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