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自殺


   
基督教倫理學尊重人的身體。所以自殺問題,殊有加以考慮之必要。人是否有時亦有自殺的理由?新約對這問題沒有特別的說明,但基督徒的良心自古至今對這問題都是否定的。
 
上帝是賜人生命的主,人對於他自己的命,受有上帝的委託,須得保全。只有賜人生命的上帝,可以取去人的生命。從奧古斯丁起以至今日,基督教倫理學家都把自殺看為殺人,等於違犯「你不可殺人」這條誡命。
 
既然今世的人生乃是一段品格訓練的時期,自殺便是翹課,由人生學校中逃走。只有無意義無價 值可言的人生,才走到自殺的路上去。信仰給予人生意義,引人自殺的態度是與信仰的人生態度截然相反的。自殺也表明缺少基督徒的忍耐和希望。保羅的話:「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腓四:11)表現了基督徒精神。

   
有些道德哲學家為自殺的倫理辯護。功利主義就可作為這種辯護。如果人生的目的不是品格,乃是快樂,那末自殺是頗可理解的。但最大多數的倫理學家,都懷疑自殺還有倫理的價值。
 
亞里斯多德把自殺看為懦弱,他說:「為要逃避貧窮、失戀或任何痛苦的事而死,不是勇土,乃是懦夫,因為躲避困難便是懦弱,自殺的人不是因為榮譽而選擇死亡,乃是因為避免困厄。」自殺的人通常是那些缺少勇敢面對人生的。

   
自殺與保全生命的自然律相反。人無論如何詭辯是不能抹煞求生本能的。菲希特(Fichte)從道德的方面來辯論這問題,他說一個自殺的人其實等於說: 「我不要再盡我的本分了。」沒有人單為自己活。人都是社會機體的一份子,沒有人能自己決定他要從那機體的義務中退出。

   
人在受侮辱欺淩之中可否自殺,這問題曾為基督教倫理學家多番討論過。優西比烏(Eusebius)記著一位基督徒女人,為要逃脫皇帝馬森丟 (Maxentius)所強行加於她身上的非禮,自殺了。「好像要特為修飾她身體的樣子,她請求准她遲延一下。於是她退入內室,等到獨自一人在那裡的時 候,她便將一把利劍刺入胸膛,結果立時死於非命,她的身體還是留在那裡,但是她的這個行動,較之任何文字語言更為有效的,宣告一切當時以及後世的人們,有一種流行在基督徒當中的德行,是人生常勝不敗,長生不滅的產業。」
 
榮譽比生命更寶貴,但用以反抗侮辱的自衛方法也不只是自殺。道德的恥辱,只有在同謀共犯的情形之下才得發生。例如強姦,就被強姦的人說來,並不是道德的恥辱。

   
有時人要問,年老的、衰弱的、或生活無依靠的,這樣的人可不可以自殺中.我們還是要回答說,沒有人能說一定,一個人的本分,或善的影響,已成過去。就 那些生活無依靠的人說吧,社會中有這些人,也能激動人心為他們服務,藉以加強人的品格。

   
為求縮短痛苦,是否可以用人為的方法加速死期?這也是與自殺很相接近的一個問題。沒有醫生能說一個人的病已到絕對無望的地步。從前許多無法可治的病, 經最近醫藥科學的發明,都能使人恢復健康。把人的生命由上帝的手中奪去,故在醫生手裡,這與基督徒的良心不合,加速死期是不可以的,只有在人還活的時候,儘量為之減少痛苦。

   
要在自殺行為的道德方面加以評判,應當考慮到自殺的人心理的狀況。各種精神失常的病態,都有趨於自殺的危險。凡因神經錯亂而自殺的,自然不能對這種行 動自己負責,評判時亦應當考慮到這一點。

   
在人生一切困苦災禍中,基督徒當仰賴上帝的恩典謙虛忍受,同時又要自己努力,從事各種使人生富於意義的事業。在各種經濟水準不同的階級中,那飽食終日 無所用心的資產階級之自殺率,較之其他階級都高,人有信靠上帝的心,以愛待人,有基督徒的自尊心,抱基督徒的人生觀,只要咒詛自殺,不能為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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