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正義


  
正義是希臘人所講四主德之一。
 
    舊約先知中,阿摩司要算為倡導正義的急先鋒。「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摩五:24)
 
    舊約為信仰所下最大定義之中,正義也有地位。「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六:8)

   
正 義之為德,乃要將合乎公道的權利讓與別人。它所要求的乃是以公正的態度對待別人。要求合乎正義,在評判別人言語行動時,都要消除成見,不讓情感衝動,急欲 設法使世間諸事均依公道進行,這便謂之正義感。按照正義,社會每一人員都應該有充分發展各人才能的機會,照樣每一人員都有為眾人服務的義務。現在社會中不 平等不合公道的財富分配,乃在向正義挑戰。在一個國家中,一面有人豪華揮霍,一面有人匱乏缺少,在這種情形中,正義便應該奮然而起,要求平等的物質分配。

   
正義是一種主要的社交德行。伯拉圖把正義看為團結社會的水泥。一種社會秩序總要有相當的正義存乎其間,不然,便不能長遠的存在。法律學的目的,就是為要建立正義。
 
    使徒保羅在他所寫的一封書信中,問他的讀者說:「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林前六:1) 許有人由此推論,以為基督徒到法院去申訴總是不該的。我們需得再一次提醒自己,新約並不是一本律書。保羅這樣講是以當時的情形為背景;當時哥林多地方法院 的內情,當時哥林多教會組織的內情。當時教會是依猶太人會堂的模型組織的,內設法院以便判決教友間隨時發生的爭執,是以保羅主張哥林多教會教友如有訴訟應 該向這個法院提出,不要向外邦人的法院提出。保羅並不是把普通一般的法院訴訟看為不合理,只是批評哥林多教會當時不該如此行。訴訟的事,根本就不合乎基督的精神。

   
正義的性格不單是被動的,也是主動的,正義中包含一種見義勇為的熱情,為求正義伸張而奮不顧身的熱血,基督徒在他所處的環境中,見有不合正義的事,寧 願捨棄自己,使正義實現,使強暴消除,基督徒需要時刻提防以明哲保身的理論,來掩飾自己的怯弱。至於消除強暴要採用何種武器,要如何利用時機,這都要由智能來決定。

   
我 們必須記得愛為基督徒主要的德行,正義應該為表達愛的一個方面。真的愛中自有正義的成分。由基督徒的觀點看來,沒有正義的愛是不可思議的。要有正義才算是 全備的愛。如果愛的正義方面得到了相當的重視,那麼一切不健全的、感情用事的、似是而非的愛,都可以免除,沒有正義的愛是盲目的。

   
然 而又不可離了愛去講求正義,畢竟愛大於正義。單有正義而沒有愛,必致流於一種鬥爭的神情,有時這種神情是很堅硬冷酷的。基督徒不能單以正義為滿意,他所追 求的應該是一種合乎公道的愛。單就國家而言,也許有了適當的正義就應該滿足。如果在屬世的制度中,不能以愛為出發點,我們至少也應該追求達到一個更多更充 分的正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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