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乃呼籲上帝為證,所言屬實。人宣誓乃指明他所說的是憑著上帝,憑著無虧的良心說的。宣誓表明有罪,有虛偽假冒的可能,但也表明人站在上帝面前,就 不得不說實話。
基督勸人不要作無謂的宣誓。人愛上帝,便不致妄稱上帝的名,或隨意輕用上帝的名。按太五:33-36所載,好像耶穌絕對禁止宣誓。然而此段經文的意義,應該參照新約中其餘的教訓和習慣加以解釋。我們知道耶穌自己起過誓(太廿六:63-64),而且他多次說過:「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這雖不能嚴格的認為起誓,但與起誓很接近。使徒保羅不能不知道基督對這問題的意思如何,他還是好幾次宣過誓(羅一:9,九:工;林後一:23,十一:31;加 一:20;帖前二:5、10) 。
根據以上所引耶穌禁止起誓的話,有些宗派,例如實格派、門諾派(Mennonites),都絕對的禁止起誓。我們應該知道,耶穌並不是說起誓絕對是,或 無條件的是惡的,乃是說起誓是由罪惡而來的。因為世界有罪,所以免不了起誓。不起誓並不減少人誠實話的責任。在基督徒當中,說實話的精神應該發展到最大限度,使無宣誓的必要。
基督徒應該常說實話,若要不起誓,除非沒有罪。因為世界有罪,所以要用起誓的方法,使謊言成為違法的過犯。然而要把每一個謊言都看為犯罪,也難辦到,其中原因不一而足。
基督徒可以宣誓,例如:作證宣誓、公民宣誓、宣誓效忠、宣誓就職等。說這些都是違反良心的舉動,是難以令人瞭解的。宣誓無非要證明所說的話是憑著上帝說的。這於基督徒人生沒有衝突。
基督徒一生當時刻承認有上帝與他同在;既然如此,那麼有時候說話的時候,在人前宣認這種與上帝同在的事實,又怎能是不合理的呢?在這樣宣誓之中,自然當有尊敬的態度。不道德的、或違反上帝旨意的宣誓,無遵守之必要。這不能算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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