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教會對牧者的責任

教會應該對牧者有生活所需供應之責任,讓牧者沒有後顧之憂為教會服事,並且感受到上帝的恩典是豐盛的。
 
設定待遇制度必須有準則,這些準則可從幾個層面來衡定。一般的準則可能會按學術水準、過去工作經驗、職位高低(主任牧師/牧者或牧師/牧者或傳道人等等)、有時也看工作表現、也會考慮過去的待遇等等因素和背景來訂定。
 
這些也不過是制定待遇制度的參考要素,並不能強制性的應用在每一間教會。每個社會的生活水平、教會的經濟條件、每年的通貨膨脹都會影響待遇的訂定。當然,待遇也只是收入的一部份,所提供的福利又是待遇制度內的另一部份。福利多在聘請書內說明。牧者/傳道人的待遇和福利不能與一般社會商業公司的相提並論。我們在此不指定那個是最好的制度,多數教會覺得最主要是不可虧待同工。
 
今天,大多數的教會都會贊成給予牧者生活費上使之不缺乏。不過,牧者應該對錢財有以下的態度:
 
一.     以服事主心志:有些偏遠或弱小教會可能不能支付牧者固定待遇,而只能提供生活需要,為了完成主托負之牧養使命,也當願意去。
 
二.     忠心事奉:忠心事奉牧養,不受錢財左右,也不以待遇的多少為工作的目標。
 
三.      事奉不論待遇:不要在教會中談論自己的待遇,或有意無意間申訴教會付得不足夠。
 
四.     必要時談待遇並非不屬靈:教會邀請/聘請時都會談論,教會也會按牧者的需要而訂定,那時當然要坦誠把需要提出。錢財本身是中性的,在乎人的心志和態度。     
 
五.    教牧不應該在社會中兼職又領教會的待遇:除非是特別的情況,例如去到一個地方開荒,剛開始建立教會,教會也無法付待遇,那時牧者可能會在社會中工作賺取一些生活費。如果教會有給教牧支付足夠的待遇或生活需要,我們是不贊成教牧在社會中兼職領薪/或作生意,又領教會的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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