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基督徒應致力於反墮胎


  [聖經的教訓]
  一、生命自受孕開始

《耶利米書》第一章五節︰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

《路加福音》第一章四十三至四十四節︰我主的母到我這裡來……因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

(又羅九11)這幾節經文指出,遠在出生前,上帝已把胎兒看作完全的個體。
  二、胎兒不是一團細胞

《詩篇》第一三九篇十五節︰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
  三、胎兒和嬰孩應一視同仁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二十二節︰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應譯作早產)所用指胎兒的字,原是Yeled,與小孩甚至少年人都是同一個字。
  《路加福音》第十八章十五節︰耶穌吩咐門徒,要讓孩子到他那裡,並說︰因為在上帝國的,正是這樣的人。表明他重視小孩,視他們如成人一樣。
  四、聖經多次禁止殺人

《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七節︰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參出二十13、申五17)

在《詩篇》第一二七篇三節更說︰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
  [重視生命是基督教的特徵]
  上帝的兒子既為救贖世人死在十字架上,人生命的寶貴自是不可言喻,因為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被造,故此生命是神聖的。初期教會一反當時的文化,嚴謹地禁止墮胎,棄嬰或殺嬰,這在當時很獨特。第二世紀留存的一封信,認為基督徒對婚姻的重視、不拋棄自己的孩子是很獨特的。

第二世紀的巴拿巴書信」「教會信徒問答及 後來的特士良、耶柔米、奧古斯丁的護教作品都反對墮胎,認為是謀殺,因胎兒自始便是一個人,不是無生命的一團東西。直到二十世紀,教會及傳教士仍在各地建 立育嬰所、孤兒院、女子學校、醫院,亦照顧老弱,這些高貴行為,是建基於基督徒對生命有更高價值的觀念,也構成所謂西歐文化的基礎。
  [其他宗教及文化]
  在希臘及羅馬頂峰時代,人的生命沒有因國家昇平而被提高,墮胎及棄嬰很普遍,故當希律王一怒之下,盡殺伯利恆四境兩歲以下男孩,不是奇事。從這角度看,基督降生,成為無助的嬰孩,實匪夷所思。
   芝加哥遠東研究院,在撒瑪利亞研究古巴勒斯坦文化,發覺廟院外有很多廣口瓶,其中儘是嬰孩遺骸,原來是亞哈王時亞斯他錄廟獻嬰的殘留;印度恆河,每年吞 噬千百女嬰;太平洋島嶼,不但以女嬰獻祭,甚至用少女作取悅神祇的祭物。這些現象顯示,在沒有基督教福音傳到之處,人的生命是卑賤的。
   [教會應取什麼立場]
  九十年代,美國俄勒岡州(Oregon)曾舉行投票,要在強姦、亂倫及母親生命危險外禁止墮胎,另一條要少女通知父母才可墮胎,可惜未通過。使人不安的,有近四成基督徒亦反對!又在墮胎少女中,六分之一自認是基督徒,有些還是父母認可的!教會要正視這問題,因為這表示我們沒有不要傚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反是被世界同化了,在教導下一代上失敗,也沒有注意傳媒,尤其是電視對年輕人的影響。這是我們應在上帝前懊悔求赦的。
  我們若明白上帝的心意,要力挽狂瀾,不能單憑空談,而是經過禱告後,有實際的行動。可以參加選擇生命機 構作義工、輔導員,去信議員、報章發表意見,或派發反墮胎單張及小冊子,使人知道真相。開放自己的家庭給未婚媽媽,或領養私生子。示威遊行可能收一時之 效,但若取激烈行動,甚或傷人毀物,是血氣之勇,反被人認為是宗教狂熱分子,不但不能幫助墮胎者,更失了義正詞嚴的立場。不要忘記墮胎只是罪惡勢力冰山之 頂,只有當社會人士看見自己的罪,來到十字架下,才是真正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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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世代是非混淆,把罪行看作可接受的標準,無異在善惡之戰中,城牆已毀,似是守無可守了。但初期教會也是在這情況下長成,只是他們的生命是他們的力量,他們在世是作客,在世卻是出世的,望我們也有這樣的心志。
  在一九九五年時,美國搭救運動的姐妹與一名叫諾瑪的女子交友,請她到教會聚會,她說已二十多年沒有踏入教會之門,那天她聽到上帝愛世人的信息,大受感動,認罪悔改,打開心門接受基督。原來她就是一九七三年時墮胎案的主角路爾!她自是成了有力的選擇生命者。筆者以為,基督的福音才是最有力的反墮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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