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教會中有那些人應該負起教導的職責


    說起教會之教導,我們必須有一個認知:教導不是用「強制」或「灌輸」的方式,而是要經由「說服」而「信服」的過程。因而教導本身是一種「溝通」,使人在「意志」上的順服,也就是使人感受到上帝與自己會遇之後,願意將自己的人生交託給上帝來引導,有一顆願意受教的心志,對真理有熱情。這樣,更明確的說,就是一個「悔改」的人,教會才可以在其身上有「教導」。 

    然而教會之教導不是單一管道,是在「聖經為信仰之最高權威」的前提下,包括:大公會議、教會傳統、教牧人員、會眾、神學家、個人信仰良心等不同權威來源之多元結構,也因為如此符合多元之需要。也因為如此,基督教教育是整體教會都要參與的一種「教導」。 

    可是就實踐而言,大多集中在教牧人員、主日學教師、神學家等人員之上,以至於許多號稱「平信徒」之弟兄姊妹,不關心、不碰觸有關「教導」之領域,認為他們只有「受教」,沒有「教導」之職責。也因為這樣的心態,在生活中失去了為主做見證與傳福音的動力。也因為如此,成為隨波逐流的人,最後連基本的信仰精神都失去了。這樣的心態也是造成教會,在這個世代與環境漸漸失去影響力。 

    另一方面,教牧人員或神學家因平信徒的退縮,感受到教會的軟弱,也就越加的自以為責任重大,甚至以專業自居,於是站在教會的領袖位置,在那裏被名聲與地位蒙蔽,忘記自己也是需要「受教」的人,以至於因著「知識」的傲慢而沉淪了。 

    我們不僅是「受教」的人,也是「教導」的人,在「聖經為信仰之最高權威」的前提下。我們不僅領受,也要給予,有進也要有出,;如此生命才能保持常新、豐盛。因此,每個基督徒都當負起教導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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