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律法


上帝的律法是人生行事為人的規則。全人類都有遵守這律法的義務。因為人有道德性,所以有遵行道律法的義務。基督教倫理以上帝的旨意為根據,又以律法為上帝旨意的說明。在復原教看來,上帝的旨意和律法均在聖經顯明;所以聖經不但是人信仰,也是人行為的準繩。


人常將十誡視為律法的綱要。但是除非把十誡拿新約的眼光來解說,否則這樣看法是有充分理由的。雖然,十誡,(出廿:117)亦有其重要性,因為一種以道德為條件的約法關係,藉著這十誡,在耶和華和他的子民當中建立起來了。這種情形反映出宗教歷史上一個極大的進步。這十誡在今日依然作千萬民眾的道德指導。由此亦可以看出它的重要。要在歷史上找出對人生宗教和道德較十誡發揚過更大威力的約章,是很不容易的。


在希伯來人歷史以外,也可以找出與十誡相類似的法典。拿十誡與漢摩拉比(Hammurabi)法典比較起來,不難指出兩下酷似之點。漢摩拉比生於摩西以前數百年,在西元前二八一與二二四年之間作巴比倫王。出卅四:1 ,十誡是耶和華寫的(「其上的字我要寫在這版上」)。而在出卅四:28卻說,十誡是摩西寫的,「他(摩西)將這約的話,就是十誡,寫在兩塊版上」。(這是照英文聖經的譯法,照中文聖經不是「他」乃是「耶和華」,但按27節,有「耶和華吩咐摩西說,你要將這些話寫上。」)

 

由此可知說上帝寫十誡,或說摩西寫十誡,顯然是指同一事件。又在出卅一:18記著,那兩塊法版,或說石版,「是上帝用指頭寫的」

 

在路十一:20,記著耶穌在敵人面前為他自己辯護說:「我若靠著上帝的能力趕鬼,這就是上帝的國臨到你們了。」說「上帝的能力」顯然有上帝權能的意思。不管啟示取何形式,不管在歷史的進程中,這啟示是假借何種媒介進入人間,我們卻確實知道,這十誡一定是由上帝而來。


這十誡第一個引人注意的特點是它的一神主義。無管第一條誡命包含何種意義,它已為人類指明了一神主義,這事實是極其明顯的。耶和華的形像不能以石刻成。耶和華是靈,至高無上,不能以任何形像代表,更不能以動物形像比擬。這種思想是不辯自明的,若拿當代許多宗教觀念和理想來比較,它的意義更顯偉大。其他如教人尊重聖事,遵守禮拜,這都是宗教根本要義。社會秩序要加以維持。生命的神聖要承認。兩性的本能當有合理的管制。財產的權利要加以保護,人人必得忠誠信實。十誡也注重人內心的動機,禁止貪慾。在這樣早的時期,能有這合乎福音的觀點,是很奇特的(參太五:28)


守安息日的一條誡命有宗教儀式和道德思想兩方面的意義。在西二:16保羅說:「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

 

他又繼續說:「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

 

他寫信給加拉太教會,保羅也說:「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 夫。」(加四:1011)保羅把守安息日這條誡命,包括在那些隨基督之降世而無形消滅的各種律法之中。他與加拉太教會中猶太信徒爭辯的時候,反對重守安息律。以為上帝要人奉獻七分之一的時間去事奉他,這種說法不合真理,也與福音的精神抵觸。上帝不要人奉獻七分之一的時光,乃是七分之七的時光,沒有那一日較之另外一日格外聖潔。

 

橫渡太平洋,要經過一條國際共認的線,依海輪行程的方向,在通過這線時,或增多一日,或減少一日。在這種情形之下,旅客也許一連要過兩個禮拜六。或兩個禮拜日。如果說這一日較之那一日更加聖潔。請問這兩個禮拜六,或兩個禮拜日之中,那一個最為聖潔呢?基督徒守主日,並非舊約時代守安息可比。守安息的律法在基督徒身上久已失去效力。我們可在一禮拜之中任擇一日為休息及崇拜之用,每一日均為聖日。我們也注意,路德在解釋這條誡命時,並沒提到「日子」的問題,只說:「我們應該敬畏敬愛上帝,使我們不致輕看他的言語,和所傳講的道。但要尊奉他的道為聖,甘心樂意的聽從學習。」

 

至於這條誡所含宗教儀式方面的意義,與基督徒並無關。然而從另一方面看,這條誡也有一種永久不變的宗教與道德的意義。人的身體勞碌,少不了要休息,如果他想在靈性上求進步,又少不了崇拜的時間。所以我們非得謹守主日,不然這條誡命的精神便遭破壞了。這些都是道德的問題,意義是長遠不變的。所以這條誡命有兩方面的意義,在道德方面,它的意義是永久的,至於它宗教儀式的意義已經不存在了。


十誡中有些有關政治的觀點也是只在當時生效的。遵守第四條誡的,要在「你主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福長壽。

 

如果以色列民想要在巴勒斯坦(上帝所賜能他們的土地)繼續生存下去,在上掌權的是必得要尊重的。這個應許只能就當時民眾而言。然而其中也有關道德方面。尊重權威乃無政府狀態的反面,世間沒有一個民族 能在無政府狀態之下長久支持下去,所以其中所含道德的原則,是有普遍意義的。


十誡所含儀式的和政治的成分,使我們懷疑到它是否可以認為是「律法的總綱」。而且十誡所著重的大多是消極的,所講大多是禁止,以「你不可」的語氣說出。以新約的眼光看,用律法來說明上帝的旨意,不但是消極的,也要是積極的。

 

那些愚拙的童女不得參加婚姻的筵席,乃是因為他們忘了作她們所應當作的。那祭司和利未人並沒有打傷那由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城去的人,他們的罪只是因為他們沒有搭救那人。那財主在陰間受苦,也不是因為他作了什麼傷害拉撒路的事,只是因為他沒有救濟他。這樣看來,耶穌所設的比喻,總是要說明遵行上帝旨意的積極方面。十誡對啟示上帝的旨意有偉大的效力,但不能把它看為上帝旨意的總綱。


論到各條誡命究應如何分法,此處不得不交代一句。舊約把誡命看作一共十條,故稱十誡(Decalogue 出由希臘文之dekalogos 有十信十語之意)。參出卅四:28,申四:13。其實誡命共有十一條,但如果照信義宗與羅馬天主教的辦法,將第一第二兩條並為一條,或照改革宗的辦法,將末後兩條並為一條,則可分成十條誡命。如何分法雖不是重要的問題,但如果能有一個普通公認的分法,定可省去許多混亂。


我們要提醒自己,事實上上帝的旨意是不能分成許多零碎的單位的。上帝的旨意,或說上帝的律法,是一體的,不能分開。「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

 

雅各此語,就是要指明律法的合一性。雅各並沒有意思說,一個犯了偷盜的人,也犯了姦淫、殺人、或作假見證。他是要明白一個深奧的道德真理,如果一個人有意干犯一條誡,表明在原則上他對於一切誡命都不尊重,在實際上犯一條誡等於在理論上犯眾條誡。如果一個人有意犯一條誡命,那麼只是因為情勢不許,所以他才沒有違犯其他誡命。

 

耶穌對那訪問他的律法師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 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愛人如己。」(太廿二:3740)

 

他所著重的就是這律法的合一性。律法的總綱是愛,在愛裏面律法合一了,無論那條誡命都要發揮愛。


講到基督徒對於律法的關係問題,在基督教運動裏面發現過兩個極端的態度。一端為律法主義,另一端為反律法主義。律法主義把律法看為許多外表的規條。律法是要按照它字句的表面意義遵守的。律法是由許多單獨的規條律例集合而成,行為所循的規律包含在無數單獨的吩咐與禁止之中。總結律法的愛在這主義中已經銷聲匿跡。抱這主義的人士,大都是嚴酷的,好非難指責的,難與人和好的。那些猶太拉比們把律法編成二六四條命令,二八四條指令,就是代表這種律法主義的典型。最初教會中那些猶太派基督徒,由於他們的主張引起了主後五十年在耶路撒冷所開的使徒會議,保羅在異邦人中傳道,也常受他們的指責攻擊,就是律法主義派。

 

保羅寫信給羅馬人、哥林多人、以及加拉太人的教會,在往堅決的反對這種猶太派基督徒趨向於律法主義的運動。而且在保羅所修一切書信中,我們都能找到這一類的言詞。現代的敬虔主義,在其各種不同的發展形式中,也含有律法主義的趨勢。


基督徒不可不知律法以愛為總結,我們不可把聖經看作一本法典,用來管束基督徒的生活,如果把聖經拿這種原則來使用,便有許多地方難於一致。有人在有些事上使用這原則,而在別的事上,又把這原則忘了。假如我們要拿聖經來作為管制我們行為的無情法規,那麼根據林前十一:15,我們應當禁止婦女剪髮。又根據可九:43,在道德問題上求解決,又不得不找外科醫生行手術。但割去一隻手卻無損於罪的毫末。持這種主義也不能請婦女充當主日學的教員(提前 二:1112)。而且我們還要主張婦女禱告當蒙頭(林前十一:5)有時新約所立規條也是就特殊情形而(太十九:19)。當初耶路撒冷教會的信徒實行共產主義,但基督徒通常並不感覺他們也有不得不效法耶路撒冷教會的義務(徒二:4345,五:4)。新約也沒有明文禁止奴隸制度,又沒有禁止戰爭,然而基督 徒卻實在感覺到,如果要把基督教原則實行在人類社會,則二者均有消除的必要。而且,愛的律法是一種精神,是無論在任何新的情形之下都是可以適用的。聖經並不為實際行動供給成文的條例,不過把一些永久不變的行為原則指點出來。這樣基督教便成了一切時代都合實用的宗教,不像佛教或回教,只能維護一種停滯不動的文化。律法主義的錯誤,在乎尋求規例,而不追求精神。作律法字句的奴隸,不足以代表基督教的倫理。


反律法主義不接受律法的權威。「凡事我都可行」,以及「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林前六:1213),這些話很可以成為反律法主義的藉口。反律法主義使道德與宗教分離。

 

尼哥拉黨人顯然是把福音的自由變作了肉體情慾的放縱(啟二:6),諾斯底主義中也有一派人抱反律法的見解。對實際的人生見解,諾斯底派分作兩個極端,從表面看來這兩種見解好象互相矛盾,但仔細看來,卻是由一株老根所發出來的兩根枝幹,兩下都相信物質是惡的。既然物質是惡的,一派主張實行禁慾。另一派反駁說,既然物質是惡的,身體也是惡的,只有人的靈魂能保持清潔。這樣不妨任身體犯罪,在情慾中放縱,因為只有靈魂有價值。靈魂為宗教運行的場所,身體全無宗教用處。人不拘用身體作什麼全無關係。即令是任身體放縱犯罪,都無損害於靈性的生活。對這種思想傾向,保羅在哥羅西書中頗加攻擊。在約翰壹書中,我們也看見作者對反律法主義頻加指摘(二:38,三:2224)

 

在改教時代,有雅其科技(Johann Agricola)為倡導反律法主義的健將。他與他的從徒倡言,只要人相信福音的應許便可稱義,可一點不問生活如何。信徒高過律法。他建議,凡要與摩西發生關係的,不如回到魔鬼那裏去,而且摩西也是該死的(Disputation at Wittenberg1537)。在英國抱這種見解的人稱為「浮囂派」(Ranters)。各種形式的支持正統運動,均趨於以信心在知識上承認教義,而輕忽倫理,與反律法主義的態度頗相接近。


衛斯理約翰把這教理講作:「假藉信心廢棄律法。」

 

道德律是永久不變的,如同上帝的旨意一樣,也不能廢棄。只要上帝的旨意是生效的,道德律總是生效的,基督徒的自由並非放縱。基督教變化人是在道德上變化,因信得救的福音並非是道德義務的鬆懈。基督徒不可利用他的自由「遮蓋惡毒」(彼前二:16)


律法對於基督徒仍有價值。基督教在人的律法典上帝的律法之間加以區別,又在什麼是律法的以及什麼是道德的之間加以區別。律法與道德,意思並不相同。政治的律法全靠有形的權力發生效力,而道德的律法卻靠上帝的旨意。干犯政治的律法,刑罰是外表的,干犯道德的律法,刑罰是內心的。政治的律法或多或少的發揮一個社會團體或行政當局的道德意識,它是可能會犯錯的。政治的律法也不能管制或改變人的性情,上帝的道德律法能指導人,製成社會的律法。要用上帝的律法,啟迪社會的道德意識,然後人的律法方得以改善。這就講到了教會何以能對社會秩序施以最大的感化。教會當以啟迪教友的良心為急務,使基督徒對於社會問題有共同的認識,使上帝的旨意得以行使在社會公家事務上,如同在個人私事上一樣。這樣,教會得以間接的變化那些教外人士的道德感覺。


保羅講律法也有教育的功用,所以他稱律法為「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面前。」(加三:24)

 

律法也懲戒督促我們,使我們感覺有蒙恩求赦之必要。沒有律法就沒有罪的感覺(羅七:713)。律法對基督徒也有教導的作用,指引人如何度基督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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