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辨別術是一種神學思想訓練,為的是要在幾種可行的道德行為之中,加以鑒別,看那一種最合分所當行。它的目的是要解答由本分的衝突所引起的良心問題。它為個人的行為作指導和規則。
羅馬天主教會因有聽取說罪的習尚,所以他的神學家們於此多加研究。復原教人士對此總不大感覺興趣,然而復原教神學家們在此問題上作過研究的也不少,尤其在十七世紀的時候。其中所常研究的問題,如:為避免侮辱起見,自殺是否可行?出於自衛是否可以殺人?之類。
對行為辨別術主要反對的理由,乃是說它為人的行為定下許多規則。這樣便把罪與德過分看為一些零碎片斷的行動,太少注重一種管制人生道德行為的內心一貫原則。基督教是一個屬靈的宗教,不是屬字句的宗教。
行為辨別術也往往流於一種有關道德行為的詭辯,或是把道德的裁判從個人民心奪去,而由教會或執行教會職權的人來代人管理民心。這樣,個人的道德自主權便因行為辨別術而歸消失。個人的良心要決定道德行為,不然,基督教倫理便失去了它那注重態度和動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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