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標準原則與處境/場合原則需同樣受重視──過去歷史上錯誤的鑑戒


    十八世紀哲學家康德的“倫理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只考慮標準不在乎處境/場合。

     西元1966Joseph Fletcher(傅勒澈)寫《處境/場合倫理》(Situation Ethics)一書──只要在愛的處境與場合中就不需要考慮標準。 

    美國1960文化革命進行,有位宗教學者寫《世俗之城》,當時也有其他思想出現,倫理學也有蠻大影響力,認為不要有清楚標準,只要有模糊的愛的原則即可,但不告訴你什麼狀況下最有愛心。單講愛卻無標準,就無法幫助我們分辨善惡。例如:他們認為在某些場合處境中,說謊比較愛心竟應該要說謊,不要受到任何是非標準的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希特勒納粹認為把猶太人屠殺境盡是“愛的行為”,因為把劣質人種除滅,才可以促成優秀人種永遠的幸福!所以屠殺猶太人是愛的行徑! 

    “處境”和“場合”是有所區別的 

1. 處境的意義範圍較廣──如:歷史中的某一階段。 

2. 場合的意義範圍較狹──如:某一次競賽、戰爭、考試、宴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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