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基督教會的倫理學主流,簡單的可分別為早期教會、中世紀、改教運動,及現代四個時期。聖經不是一本哲學或倫理學的書,它的主題是上帝對人生命的改變,故歷代基督徒均從聖經指出人要怎樣生活,才能符合上帝的要求,這是基督教倫理學的基礎。但基督教倫理學與基督教神學,有一個重要的分別︰基督教倫理學者不會感受壓力,要把歷代倫理學調和,呈現某種前後一致的思想體系,像系統神學 那樣;他們關心的,不是信仰體系的一致或統一,而是信仰在某個特定時空下,怎樣才能落實在信徒的生活中,因此不同的時代,便有他們獨特的倫理體系。
1.
初期教會
最早把聖經倫理教訓組織成一個體系的,要算是安波羅修(Ambrose)。他關心的是裝備教會,好能配合基督教國家 的發展。他寫的《教士的責任》(The Duties of the
Clergy),就是本於羅馬模式,把西塞羅之《論公職》(Cicero,
De Officiis)加以基督教化,因此他常引用斯多亞派(Stoicism的自然律作立論基礎,這為後代倫理學者本於自然律 )(Natural Law來立論的做法,開了先河。 )
早期教會飽受教外哲學家和宗教思想的困擾,教會生活與信仰,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戰,教會會議(Councils的興起,就是為了應付這挑戰而設。好些思想與生活的守則,在日後均演變成教會律例 )(Canon Law的地位,凡違法又不知悔改的,都要接受教會的懲戒。到此,福音的精神漸漸被一種近乎晚期猶太教的律法主義所替代;人開始相信,人要得上帝喜悅,不僅要接受聖經的教導,更要符合教會的傳統;而避世式的修士和修道院,明顯 )地較易達到目的,修道主義便成了早期教會一個重要的倫理方式;人為了遵守道德規條,又要符合教會傳統的要求,與俗世權力結合的修道院,便成了人最高的倫理理想,可以說基督教信息在這時便成了一套新的律法。
奧古斯丁(Augustine對教會倫理發展到這種地步,深感不安;雖然信主前放浪的生活,叫他傾向一種近乎修道士的嚴格倫理觀,但人的無力為善使他更深體會,只有上帝的恩典 ) 才是人真正的希望。因此他反對當時流行的膚淺倫理,一種倫理學者稱之為「原子結構式的道德觀」(atomistic
morality),以為只要把倫理準則化作極微細的構成體,然後鼓勵信徒遵守,信徒就能過討主喜悅的生活。
奧古斯丁說,蒙上帝悅納的信仰群體,並不能等同於可見的、有形的教會,這群體是無形的(invisible),卻是惟一能得上帝之恩福的群體。他並不反對人在生活上要有信德的表現,但他更重視的,是人的信、望、愛︰只要當人相信上帝的啟示(Revelation是真實可靠的,它就成了人稱義 )(Justification的根基;那麼人本於對上帝的愛而遵守上帝的道,上帝的道便成了人的盼望。這種信、望、愛三連環式的關係,才是人得上帝永遠恩福的保證。奧古斯丁的神學和倫理觀,成了教會接納的正式信仰解釋。 )
由奧古斯丁時代發展到中世紀時代,我們看見教廷愈來愈傾向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福音再度被解釋為律法,教會更加重視命題式的信條。 )
2.
中世紀時代
經院哲學時代的倫理學,開始成為獨立的學科,但這時期的作品,本質上屬於哲學多於神學,就如希爾得伯(Hildebert of Tours, 1056-1133,法國都爾總主教)的《哲學倫理》(Philosophia
moralis),和亞伯拉德(Abelard的《倫理學》 )(Ethica)。經院哲學晚期最重要的倫理學家是倫巴都(Lombard,他的《四部語錄》 )(Sententiae)可說影響深遠。第二卷討論自由、美德、罪惡、意志、七項致命的罪,和褻瀆聖靈的罪;第三卷則論信仰上的美德︰信、愛、望、四項主要的美德、聖靈九種果子、十誡,以及律法與福音的分別。倫巴都最傑出的學生,自然是阿奎那(Thomas Aquinas了,在他的巨構《神學總論》 )(Summa)的第一部分,便是系統地討論倫理學的問題。眾所週知,阿奎那的系統是以亞里斯多德的哲學為骨幹,但在倫理學上,卻是以奧古斯丁的神學為皮肉,建於亞里斯多德的哲學骨架上。他認為理性有一內在的、天生的,也是可辨認的必須性,要人非履行倫理要求不可。這種思想為敦司.蘇格徒(Duns Scotus反對,他認為倫理的基礎不是理性所要求的,乃是人及上帝的自由意志 )(Quaest iv,
p.49)。不過大體說來,經院哲學的倫理觀,與中世紀的神祕主義(Mysticism,並非互相對抗,乃是相輔相成,二者都是本於奧古斯丁的神學,和新柏拉圖主義而建立 )。其相同點頗多,就如一個抽象和非倫理的上帝觀。
有些人,例如笏哥(Hugo of St
Victor)能把兩個體系混合起來。就算這時期一些神祕主義者不管經院哲學的辯證法,如陶勒(Tauler及 )金碧士(Thomas a
Kempis),他們的神祕主義仍是屬於經院哲學的,例如認為人至終的目的,是超越基督教信仰,基督徒的倫理是人與上帝相合的結果,能把人的自我釋放出來。影響改教運動的倫理觀,正是這經院哲學的神祕主義,重視人內在的敬虔生活。
3.
改教運動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認為人原是自由的,對道德律會主動地配合,但罪惡把這一切都扭曲了,道德律變成囚禁人、綑人於罪的死律。只有上帝能把人更新,並憑信而稱義,從罪律釋放出來。這種信使人再於愛中活過來,以致能遵從上帝的律法 )(或聖經的教導訓),敢於在俗世社會活出基督的榜樣,不再以遁世的修道主義,為道德修為的最高理想。這是基督賜下的新生命和新自由。路德按著十誡,來解釋救恩的社會意義,他認為基督徒必須遵守社會制度,因為那是上帝所設立的;基督徒在社會有當盡的責任,此等制度包括婚姻、商業秩序、政治制度,和傳統所了解的公義之戰。路德的兩個國度論,對後代影響深遠,他把世俗國度與神聖國度分別出來,但強調就是世俗國度,也是屬於上帝的。
在路德豐富的作品中,因信稱義的教義最具影響力。他看因信稱義為基督教信仰的中心,聖經是教義惟一的標準,而信徒相通加上上帝的道和聖禮,則是教會的本意;透過這三方面的教導,路德要重建基督教的倫理學。信徒不再以教廷的權威及教會的傳統為依歸,乃是重新歸回信賴上帝,和因愛而跟隨基督的聖經傳統。這樣一來,信仰便成了信徒生活一股極強的道德推動力;昔日那種律法主義、善功主義,和修道主義便給排斥出去。改教家當然不是為倫理學寫教科書的人,也極少視之為獨立題目,但一種全新的倫理觀,卻散見於他們的作品。就以路德來說,在論教義問答中十誡的部分,便討論到倫理的問題,而《基督徒的自由》這本書(寫於1520年),更開列出基督教倫理的主要原則。
墨蘭頓(Melanchthon重視倫理學,他以哲學為基礎談論倫理學,並認為自然律是 )上帝賜下的,也是倫理學的基礎。改革宗神學多是透過墨蘭頓學派,而對倫理學產生深刻的反省。但改革宗的預定論(Predestination卻不敢肯定人的自由意志 )(Will,以致在倫理觀方面與信義宗的倫理觀分道揚鑣。慈運理與加爾文的倫理觀也不相同,前者看教會是個宗教 )及社會的團體,必有愛國精神,以及一種滿溢著喜樂的敬虔主義;這都不是加爾文神學內可以找得到的。
加爾文(Calvin)的倫理學,主要見於其《基督教要義》下冊(Christian
Institutes)。他認為基督徒的生命就是一個屬靈的事奉,是一個捨己的奉獻;這個思想叫加爾文倫理學,具有相當濃厚的修道精神,「愛」反不是最受重視。
清教徒的倫理學認為基督教倫理學者,非嚴格按著神學來建立,就不能算是基督教倫理學。這個立場成了清教徒的標準,因其內容都是環繞十誡來闡釋,比較單元化及教條主義。
4.
近代教會
改教運動之後,基督教倫理學很快就給教條化了,失去它本身的獨立地位,成了教義學的僕役;人問的不是倫理守則是否可行和有效,而是問它是否與正統主義相吻合。
十八世紀的倫理學,主要是受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的 )惟理主義左右,人企圖擺脫教義的控制,純粹按理性建搭哲學的倫理。他們考慮的要點,不是教會的傳統或上帝的要求,而是社會的好處︰人就是保留著屬靈的原則,也要為這原則尋找理性的基礎。這種為倫理尋找理性根據的思想,成了德國神學的主流,加上英國的自然神論(Deism,和法國的惟物主義,而成了整個西方的神學主流。 )
十九世紀的倫理學,主要是受康德影響。他認為道德法則人人皆具,且與生俱來,因此也超越一切經驗,是一種無條件的必須性;這種主張內觀和自省的倫理觀,叫人開始認識罪惡的真實,遠超過啟蒙運動時代對人性的樂觀精神。可惜康德賦與道德理性過分崇高的地位,至終把倫理與宗教的關係割斷了。雖是這樣,他的論證仍為十九世紀各方人士跟隨,包括惟理及惟靈主義者。十九和二十世紀的倫理學家,再度以聖經為倫理體系的基礎,認為中世紀以教廷權柄和教會傳統建立的權威主義,與福音書正視人性之強與弱,是不能相提並論的。摩里斯(Maurice認為耶穌教導之上帝國 )(Kingdom of God,是福音核心之所在,這個福音核心必須體現在現在的社會,它就是「更新整個世界的力量」。 )
饒申布士的社會福音(Social Gospel重視的,是福音在社會的體現,認為人際間一切的關係,必須能反映出基督的 )管治;而基督論及的國,正是人類的新啟示,叫人知道應怎樣活在地上。罪惡與救恩不僅有個人及內在的意義,也具備了社會和外在的意義,因此基督教倫理學的要旨,就是「使社會秩序基督化」;這個思想與近代基督徒關心及參與社會事務的理論有許多相同之處。
另一陣線的神學家,對人性沒這麼樂觀。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認為,基督徒對整個政治制度的影響其實有限,不切實際的要求,只會帶來失望。潘霍華(Bonhoeffer面對著委曲 )求存的德國教會和納綷主義,對現實世界更不存幻想。他認為罪惡氾濫的世界,仍是上帝的世界,是耶穌救贖,又是基督徒必須在其中作見證(甚至因而喪命)的世界。我們不能指望上帝從高天下凡,介入人的種種糾紛;只有當信徒願意為他人而活、而死,這個世界才有盼望見到基督,跟隨基督。為他人而活而死的實際情況,就是社會上種種建制,包括婚姻、工作、政府和教會。
潘霍華的老師巴特,卻從另一條線來發展,他認為人的墮落是徹底的,只有在耶穌基督內,才有重新開始的可能。他否認道德有任何客觀的、先存於人意志之內的可能;人認識什麼是應該做的和能做的,全在乎上帝的道,在耶穌基督內向人說出來。因此倫理只是上帝對人的命令,遍存於宇宙與人生,又是人必須順服的。這種命令是人的權利,而順服這命令的,就是承認上帝是對的,是有主權的;人透過愛來順服上帝的主權,正是人能經歷的自由。
卜仁納(Brunner把巴特的神學往前推進一步,認為人不知道什麼是善,因為善 )(good)就是上帝的旨意。但他對人的責任較巴特肯定,認為人聽到上帝的道(旨意),就有責任去回應,也有能力去回應,沒有能力回應的,就不構成責任。人的回應就成了新生命的核心,這個核心包括兩方面︰
第一是「愛」,愛什麼和怎樣愛,是不能預知的,但其結果必然越過公義的要求;
第二是「信」,它是成就善的必要條件,即是讓上帝透過聖靈,來成就祂在我們身上的旨意。
愛是群居的基礎,包括婚姻、家庭、工作(社會)、教會、國家和文化。
布特曼(Bultmann同樣重視上帝的道,但他不認為這等同聖經。道是一種相遇 )(encounter),當人宣揚基督,那就是道與人相遇的時刻,人必須用信心(不憑眼見)來接受,作出回應。人只能藉著信與基督同死同復活,道對他才會有意義,人才能從「不忠於自己」(inauthentic)的存在,進入「忠於自己的存在」(authentic
existence),這就是新生。
結論
以前的人一直盼望尋找一種無所不包,又能適切所有人的倫理體系,作信徒安身立命、待人處事的系統,古代教會以教廷及傳統作指標,結果落在中世紀律法主義的陷阱;近代人嘗試從理性及「社會好處」為大前提,效果也欠理想,倫理討論變得異常艱深瑣碎,脫離現實生活甚遠,加上兩次大戰和人對人性愈來愈悲觀,理性及意志能力是否真能叫人行所該行的,就令人沒有信心了。
在當代,教會倫理學家想重新在聖經尋找一個具活力的模型上帝造人所定下的旨意、所定出的道德指引能令信徒具足夠動力與盼望去遵行、也對信徒與社會均有建設性。 ,來建立倫理體系。我們希望基督教的倫理體系能含有以下要素︰夠清晰、具備實際的導引作用、能涵括信徒的信仰要素在裡面、會被教會奉為道德的標準、能符合
當然,最重要的是這體系能否忠於聖經,同時又具備足夠的空間給不同的人去實行。當然,要在這多元化的社會提出一個單一系統的倫理指引,可能是不實際的。我們需要的,是超過一個倫理體系;但不管是哪一個體系,它必須能幫助人去效法基督,才能稱作基督教的倫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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