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效法基督


上帝的國以效法基督為其中心實現,基督徒應該長大「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弗四:13)

 

基督徒的自我發展當以基督為模範。基督徒所追求的,乃是學像基督,這個理想也不是一種抽象的學說,乃是由歷史傳下來的一位有歷史性的耶穌。基督徒的理想乃是一個在道德範圍內有創造力的人格。上帝的國要由有基督品格的人建立起來。


效法基督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這有加以說明之必要,耶穌一生抱獨身主義;他從來未作過人的丈夫或父親。對於文藝、科學、或哲學,他也未曾表示過興趣。那位歷史的耶穌從未見過一所現代的工廠,從未遇見過由現代這機械的時代而引起的倫理的和道德的問題。於是有人以為把耶穌的言行應用到現代工廠裏面去,是不倫不類的。一個遠在二千年之前,遠居巴勒斯丁的人,對於我們這二十世紀的人,有什麼話可說呢?


如果又把基督教在歷史上所造成種種不同的人物看起來,問題就更大了。基督徒的生活是極不一致的。有修隱土、有十字軍將士、有社會改革家。在各種不同的生活狀態之下,都自命為受了耶穌生活的靈感。而且基督徒的生活也表顯在人生各種關懷之中:家庭、教育、愛國主義、經濟企圖、 文藝、科學,以及許多別的事業。


在這許多不同的情形之下,效法基督到底能有什麼意義呢?如何才算是依從他的生活樣式,調度我們的生活呢?在這許多不同情狀之下,我們還是看得出一個同一自我精神。在這一切不同之中顯然有一相同之點,即人感覺上帝真實的同在,隨在引領催促人的言語行為,耶穌並沒有編成一套法典,用來規範人的行為,他也沒有為他的門徒制定工作的程式,他只賜給我們一種精神,要我們在任何情勢之下統統用這種精神去應付。這種精神可以適用於一切時代之中,一切情形之下,亦足以應付人生一切問題。如果耶穌為我們制定了一套法典,那麼他的宗教便易於阻礙進步,形成文化的停頓狀態,但他的精神是活動的,適用於任何變遷的環境,向一切時代、一切社會現狀都有話說。是以基督教倫理總不致時過境遷,不合實用。我們蒙召並非要拘泥的效法基督的生活狀態,乃是要抱定他的生活精神,把那種精神灌輸到一切人生關係之中。那種精神乃是愛的精神,至於愛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將在以下講到基督徒德行的題目中討論。基督徒不是要在形式上效法基督,乃是要在內心服膺耶穌的精神。在我們對上帝對人的態度上,耶穌是我們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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