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好些信徒都會認為聖經倫理便等同於基督教倫理,但兩者嚴格來說是有分別的。
當然,如果信徒並沒有遇上道德兩難的情況,他便應該以聖經的教導為準則,來處理日常所面對的道德問題。但是,如果當聖經本身的價值產生衝突而不能夠彼此相容時,信徒便會陷入道德兩難的處境中,而他便要尋求某種標準,以決定依循什麼價值作抉擇。
例如︰如果某孕婦在懷孕初期發現繼續懷孕將會對其生命帶來嚴重的威脅,於是,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她便要考慮墮胎。如果我們接受生命是由精子跟卵子結合時開始,則受精卵便是一個生命,那麼,究竟要保存孕婦的生命或胎兒的生命便成為我們所要面對的道德衝突。相信聖經及重視那孕婦的生命,也珍惜那胎兒的生命,這是兩個生命衝突的問題,亦是相同聖經價值衝突的問題。
或許有人認為,孕婦所擁有的是實質的生命,她的生命比那胎兒所擁有的潛質的生命更重要。但“實質比潛質重要”是一個價值判斷,這判斷是藉著“生命素質的差異”去排列取捨的優先次序。因此,當面對道德兩難的處境時,不論是聖經同一價值或不同價值的衝突,我們都會嘗試找出某種原則來分辨優先次序,以解決當中所涉及的衝突。而“處境倫理”(Situation Ethics)便是約瑟夫‧弗萊徹(Joseph Fletcher)所提出的一種解決道德衝突的方法。
弗萊徹認為,基督教倫理既不是為了遵守律法而遵守律法的“律法主義”(legalism),也不是“反律法主義”(antinominianism)。前者往往會訴諸典章律例來解決道德兩難的困境;後者則只會視乎當時的獨特情景,卻不會依賴任何道德規範來解決疑難。但是,弗萊徹卻認為,基督徒要跟隨“愛心”的指導,來處理道德的疑難。
雖然弗萊徹相信基督教接受道德規範的來源是上帝的啟示,但由於耶穌基督以人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上帝”和“愛人如己”為律法的總綱,所以,弗萊徹認為只有愛是無條件的善,亦是惟一的道德規範。
基督教處境倫理只接受愛為惟一絕對、沒有例外的法則、原則或規範(無論人怎樣稱呼它也可以)。而其他的道德價值都是偶然的,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除非他們能夠為愛提供服務,否則便不能夠顯示自身的適切性。因此,基督教處境倫理視愛為終極的價值。
處境倫理並不是要給人提供一套做人的法規,卻提出了一個以愛為絕對指導原則、解決道德困境的方法。它接受愛(agape)為惟一的法則(law),藉著包含了好些“通則”(general rules)的教會和文化的智慧,由處身於某處境、負責任的自我(responsible self)決定此等智慧能否滿足愛的要求。
處境倫理所接受的愛是基督教的agape。弗萊徹認為,根據基督教的理解,這是一種捨己的愛,亦是一種意志的愛。就是以無比的善意,在具體的情況下,衡量所有的相關因素,計算出各種可能的後果,尋求那會為鄰舍帶來最佳利益的抉擇,並且付諸實行。因此,這種愛強調道德主體的自主性,重視與所涉及事件的相關者的態度,並且以結果來衡量抉擇的對或錯。
由於愛是最高的指導,其他道德價值都是相對的,因此,如果經過細心計算,發現破壞其他價值能夠為鄰舍帶來最大的好處,則我們應該知道,奉愛心之名違背這些價值便是最有愛心的抉擇。
例如︰在十八世紀的北美洲,好些人跟隨商隊前往西部,卻因為在途中遇上紅印第安人的襲擊而被殺。有一次,一對商隊為了逃避紅印第安人的追殺而匿藏起來,但其中一個黑人婦女的嬰孩卻不斷哭泣,如果讓他繼續哭下去,紅印第安人便會發現他們的藏身之處,則所有人都會被殺。於是,那黑人婦女便將自己的嬰孩活生生地勒死。在當時的處境,保障眾人生命的安全便是眾人最大的利益,而殺死那哭泣的嬰孩便能夠保障眾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殺死自己親生的嬰孩便是最有愛心的行為。
例如︰德國(Germany)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時,一名柏林(Berlin)的婦女無緣無故被蘇聯(U.S.S.R.)軍隊囚禁在烏克蘭(Ukraine)的集中營。這時她丈夫正被關在威爾斯(Welsh)的戰俘營。她丈夫不久被釋放回柏林,並找回他們的三個孩子,卻不知道妻子的下落。在烏克蘭的集中營中,一位好心的指揮官告訴這位太太,她的家人已經團聚,並在打聽她的下落。然而,他卻不能釋放這位太太,因為除非這位太太生病或懷孕才可以離開集中營。但是,如果她生病,她便會被送往蘇聯的醫院醫治,而惟有懷孕才可以被遣返柏林。於是,這位太太便要求一位友善的衛兵使她懷孕。結果她被遣返柏林。她的家人也同意她的做法,並且特別疼愛那生下來的孩子。因為這嬰孩為他們一家作出了比其他人更大的貢獻。在這處境下,為了一家團聚,跟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是“通奸”或是最有愛心的行為呢?
所以,處境倫理認為,任何道德價值都是為了愛而存在。只要是最有愛心的抉擇,縱使要破壞其他的道德價值,也是對的。當然,弗萊徹拒絕成為律法主義者或反律法主義者,他希望按著每個道德兩難的具體處境,以基督教agape的愛為絕對的指導,從而給我們找出一個道德絕疑的方法。然而,基督教是否願意無條件地接受他所提出的方法呢?
首先,弗萊徹強調愛的首要性,但卻沒有清楚解釋為何而愛的問題。當然,弗萊徹或許會指出,愛是為了要令跟道德困境相關的涉利者帶來最大的利益。但是,那跟以“能夠為最多人帶來最大益處”為判斷準則的功利(效益)主義並沒有什麼分別。因此,它亦擁有功利主義的所有缺點。其一,在利害的計算中,它並不會對與當事人有特別關系的人作特別的考慮;其二,它亦可能忽略了分配公義的原則,意思是如果有兩個選擇,“甲抉擇”讓少數人獲得大部分的利益,其他人則獲益很少,而“乙抉擇”則能夠令人人獲得均等的利益,但由於“甲抉擇”帶來的整體利益比“乙抉擇”大,所以,“甲抉擇”是更好的選擇;其三,它亦可能會導致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以至造成破壞一切行為規範的惡果;而它最大的問題是,當有關個案涉及很多涉利者相互的利益衝突時,涉利的集團及人數越多,便越難計算出哪一個是能夠為最多人帶來最大利益的決定。因為人是有限制的,處境倫理的問題就是過分相信人的能力,誤以為人能夠處理任何複雜的道德難題。處境倫理給予人很大的自由,但人能否負責任地使用此自由則頗成疑問。
處境倫理容許人假藉愛為藉口,自由地破壞其他的道德價值。當然,基督教倫理並不認同為了守律法而守律法的律法主義。弗萊徹曾舉出了好些極端的例子,以說明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我們不一定要死守某些道德的價值的要求。或許我們不會贊成弗萊徹的做法,但也不能夠否定,在極端的情況下,或許我們也會作出例外的抉擇。然而,縱使我們容許在極端特殊的情況有例外的決定,卻不等如我們接受“以愛為惟一絕對價值而隨意破壞其他道德價值”為普遍的道德規律。因為主耶穌基督來並不是要廢掉律法,卻是要成全律法。愛跟其他的道德價值不一定是彼此不相容的,其他道德價值都有其本身的價值。而好些時候,跟隨法則、原則或規範的要求作抉擇便是最有愛心的做法。
處境倫理是一種結果論的倫理,它是由事情的結果來判斷抉擇的是或非。但是,當我們面對道德難題時,考慮的並非僅僅是結果,卻也考慮道德主體的動機,因為人的心便是他生命的泉源(參箴四23),“從人裡面出來的,才會使人污穢。”而且,耶穌基督認為某些行為是“能使人污穢”的,這些行為包括︰“惡念、淫亂、偷盜、凶殺、奸淫、貪心、邪惡、詭詐、放蕩、嫉妒、毀謗、驕傲、愚妄”(可七20-23)等。基本上,愛是不能夠與惡行相容的。
我們並不認同律法主義,但如果將愛視為惟一絕對的道德價值,卻沒有給予它實質的內容,並讓人有極大的自由,卻忽略了人的限制,叫人可以假藉愛為藉口而作出不道德的抉擇。這是我們更不能夠認同的。當然,我們並不否定在極端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有例外,但卻不可以縱容自己,在不是情非得已的情況下仍然要求例外處理。我們卻要仰望上帝的恩典,好使我們“無可指責、純真無邪,在這彎曲乖謬的世代中,作上帝沒有瑕疵的兒女”;並“要在這世代中發光,好像天上的光體一樣,把生命的道顯揚出來。”(腓二15、16)更要在上帝“面前屈膝”,“求他藉著他榮耀的豐盛,藉著他的靈,用大能使”我們“內在的人剛強起來,使基督藉著”我們“的信,住在”我們“心裡,使”我們“既然在愛中扎根建基,就能和眾聖徒一同領悟基督的愛是多麼的長闊高深,並且知道他的愛是超過人所能理解的,使我們“被充滿,得著上帝一切的豐盛。”(弗三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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