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道德與上帝觀念的關係


   
康得(Immanuel kant)對於說明上帝的存在所作幾種標準的辯證,曾加以致命的打擊,但是他的宗教性不讓他滿足於他的純然理性批評(Critique Reason)所作的不知論。

 

在他的實用理性批評(Critique of PracticaI Reason)中,他大量的以道德的辯證說明上帝的存在,他說,道德性之為物不得不自定有上帝。他以道德之事實為辯論之出發點。善的觀念是一種在我們意識之中,不假思索而立即出現的東西。照我們的理性講,德行應與快樂聯成一氣。但在人生經驗中,這種聯繫多不實現。自然界對於道德常是無情的,而且又似特意摧 毀道德的目的。所以必得有上帝於中主持,使道德與自然界超於和諧。如果沒有上帝,則道德理想不會實現於此世之中。在自然界中有能力存在,而在有一意志與道德律調和之處便有善出現。如果自然界與善良應當互助合作,那麼,必得有一位上帝,將能力與善良集中於一身。「除非在宇宙間有二元論,否則,我必須相信有一個能力,能填補那道德的理想和事實當中的鴻溝。

 

康得所持理論不過是根據道德的意識,我們必得要認定有一位上帝,以保證世界道德之安全。而不使道德意識發 生自相矛盾之弊。



在這種辨論之中,自有難以否認的理由,但也有更加令人滿意的理由在。我們毋需注意到德行與快樂之聯繫。我們只需說明,善良常不實現於物質世界之中,而物質的世界並不是善良的源頭。

 

康得特別強調的說,道德有普泛的品性。道德之為物,其品性是超出個人以上的。我們的義務感包涵著我們向我們自身以外的什麼事,感覺到有當盡的義務,這件什麼事是普泛的。假如物質的世界和每一個人均非道德的來源。

 

那麼,我們便識理想,是不能存在於物質事物中的。而且也不存在於此一或彼一個人之心中。只有我們能相信,那真正的道德理想已經真實的存在於一個心思裏面,而這樣一個心思,又為我自己任何正當真實道德判斷之根源,只有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才能合乎理性的想像道德的理想,是像物質世界的本身一樣實在。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相信是非有絕對的標準,這樣的標準,是離開此一人或彼一人實際觀念和實際願望而獨立的,正如物質界的事實一樣有獨立性。

 

信有上帝,雖說不以道德自定為卻有的(如同相信有一個實在自動的自我一樣),卻是一個『容觀的』絕對的道德之合乎邏輯的先決條件。一個道德的理想,除非存在於一個心思裏面,否則無處存在,亦不知如何存在,一個絕對的道德理想,只能存在於一切它 在所從出的心思之中。(或者至少也須存在於一切它在所由控制的心思之中)。我們的道德理想只有能合乎理性的想到,它是那永遠存在於上帝心思之中的啟示,方能有客觀的效能。」(The Theory of Good and Evil,Vol.11p212)

 

這個辯論涉及道德是否是「客觀的」。假如道德不是客觀的,那麼,道德意識中之義務感,均失去意義。道德的客觀性前面亦曾有所發揮,以下更將有所論及。道德的自身便如此成了一種為上帝的存在所作的辯證,因為道德的自身不得不自定有上帝,然後才能研究瞭解它的性格。


我們一分析我們的義務感,便不難發現,我們道德的義務感覺,是由我們自身以外的一種能力而來。正是因為有「應當」的經驗,少不了有一絕對的心思,或一位上帝的自定。如果認識論中之實在論是對的,那麼,我們便不需將它限制於官能知覺的範圍以內,很可以將它推廣至道德知覺的範圍之內。心思乃反映它自身以外所有物的鏡子。心思所反映的有實在性。官能知覺所反映的乃物質的實在,道德知覺所反映的,必是存在於我們自身以外的道德實在。這個道德的實在只能存在於一個心思或上帝裏面。而且假如我們能說明(以下我們便盼望作如此一番說明),這宇宙「以價值為中心」,有一個「在我們以外的能力,作成公義」,那麼,我們也得有自定上帝存在之必要,作道德必然的基礎。道德範圍以內主觀的經驗,以及歷史上道德秩序的事蹟,都指證上帝之存在。


在理智上說起來,一個絕對的道德,也須自定上帝之存在。道德引領我們相信有一位上帝。在實行方面,道德亦引領人到上帝那裏。路德的問答書(基督徒學要)所編秩序,有時受人批評,以為信經之第一段應該列在前面,以代替十條誡命的地位。但問答書之編輯秩序,如以宗教的經驗為依據,則是有理由的。不道德把神人中間團契關係消除。由主觀的方面看來,要恢復這種團契關係的第一步,即為喚起一種對罪的感覺。罪的感覺,乃是基督徒經驗中最基要的一種特性。故將十條誡命加以注解,以之闡釋上帝的旨意和道德律,應該編入問答書的最前列。無論由實行方面,抑或由理論方面講,道德所取的途徑均引人歸向上帝。

沒有留言:

聯絡表單

名稱

以電子郵件傳送 *

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