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基督徒倫理的基礎


基督徒倫理的基礎不是文化習俗,而是上帝的話:聖經。問題是:舊約聖經成書於主降生之前,新約聖經則成書於主後第一世紀;二者皆與我們今天的生活背景不同,聖經如何成為今日基督徒倫理的準則呢?提後三16~17指出:「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

「教訓」指的是基本教義;「督責」指的是糾正品行方面的錯誤,使人的品行合乎基本教義;「歸正」指的是糾正教義方面的錯誤,使人的信仰與基本教義一致。而教訓、督責、歸正的目的則指向「教導人學義」,即教育並訓練人過合上帝心意的倫理生活。據此可得以下幾項使用聖經為基督徒倫理準則的原則。

(1)持守聖經基本教義

保羅書信的一項特色,就是先談基本教義(如:羅馬書一至八章談罪、稱義、成聖),然後談倫理生活(羅十二至十五章談基督徒的事奉生活、個人品德、社會生活和基督徒的自由),可見正確的倫理生活築根於正確的教義上。因此,要有正確的倫理觀點和生活見證,必須認識且持守聖經基本教義。

在以賽亞時代,百姓以為到聖殿獻祭、守節、守嚴肅會,那麼在聖殿外欺壓孤兒寡婦、收受賄賂、與盜賊作伴是沒有關係的(賽一10~23);在耶利米時代,百姓們偷盜、殺害、姦淫、起假誓、向巴力燒香,以至國勢日墜、風雨飄搖,卻誤以為到耶和華的殿獻祭,上帝必保守他們國泰民安(耶七1~11),可見對上帝(基本教義之一)的認識錯誤,倫理道德必走入歧途。今天基督徒要有合上帝心意的倫理見證,必須對上帝、對人、對救恩、對聖靈、對教會、對基督再來等基本教義有完整、明確的認識。

(2)遵行明文道德規範

    聖經中上帝的誠命,包括十誡以及所有以「應當」、「要」、「不可」這種型式所出現的命令,如羅十二至十五章,加五13至六10;弗四25至六9,西三章等等;都很清楚顯明上帝要基督徒過的倫理生活,基督徒自當靠著內住的聖靈並盡上自己的本分,來謹守遵行上帝明文的道德規範。有人可能會問:謹守上帝明文的道德規範,豈不是律法主義嗎?豈不是成為現代的法利賽人嗎?其實,這種懷疑是大可不必的。真正的律法主義是靠自己守律法以贏得救恩,但對一個基督徒謹守律法,他不是靠自己的力量,乃是靠內住的聖靈。聖靈使他明白上帝的心意,並賜力量去愛上帝,而完全了律法(來八10)

(3)學習例證榜樣的精神

聖經中不乏上帝審判罪惡的例證,諸如洪水滅世、天火焚所多瑪、猶大亡國被擄。這些審判的例證是要信徒引以為戒(參考林前十6~11)。聖經中也有很多好的榜樣,值得信徒效法。比如:初代教會凡物公用(徒二44;四32)、用愛心接待客旅(來十三2)。無論是鑑戒、是榜樣,都要人了解其基本精神,在不同情況下加以活用,而不是要人仿造,以第一世紀哥林多婦女蒙頭為例,說明如下:


甲事實
精神(不變真理)
乙事實
第一世紀哥林多婦女蒙頭 丈夫是妻子的頭
(妻子要順服丈夫)
今天在臺灣教會,〝妻子仍要順服丈夫。〞但表達方式和第一世紀婦女蒙頭不同。妻子有牧者恩賜也願封牧,但若丈夫反對,則妻子不應堅持,這是今日表達方式之一。

     

在今日臺灣,沒有蒙頭的文化因素,因此在表達〝妻子要順服丈夫〞這精神並不是仿效蒙頭,而是〝尊重丈夫的意見〞,這才合乎夫婦倫理中作妻子的角色(參考弗五22)

(4)以愛節制基督徒的自由

在林前八至十章以及羅馬書十四章都提到基督徒自由的倫理。所謂基督徒自由這方面的問題就是:聖經沒有明令禁止,也沒有鼓勵去做的問題。基督徒行了這樣的事,找不到經文定其為罪;不行的,也沒有經文加以讚揚。比如食物的問題、衣服的問題、頭髮的問題等。正因為沒有明文的聖經經文可作根據,以致教會有一派所謂「有知識的人」(林前八210),另一派「沒有知識的軟弱的人」(林前八79;羅十四1),彼此互相論斷。以食物為例說明如下:有知識的人,知道「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羅十四14),相信「百物都可喫」(羅十四2)。軟弱的人則「只喫蔬菜」。如果這二種人彼此論斷,互相輕看(羅十四3),這就難免造成弟兄姊妹之間的紛爭,甚至有人因此跌倒(羅十四413),違背倫理的精髓:愛人的道理(羅十四15)。因此保羅提醒基督徒,在運用自由時要考慮以下四個原則:

a.我作這件事(如:吃豬血,穿花襯衫)對自己有益處嗎?(林前十24)

b.我作這件事,能夠造就人嗎?(林前十24)

c.我作這件事,能夠榮耀上帝嗎?(林前十31)

d.我會被這件事轄制嗎?即會不會上癮?(林前六12),比如:喝酒、抽煙、嚼檳榔,都可能上癮。

在考慮以上四個原則,且在 (a)不絆倒人;(b)要救一些人這二個大前題下,保羅勸勉信徒以捨己的愛節制自己自由權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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