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良心


良心這名詞,不見於舊約。但有時它的含義包括在「心」字裡。例如以下各章節中,顯然包含有良心的觀念:撒上廿四:511;伯廿七:6;詩六:3,卅 二:15,卅八:211,五十一:19

 

耶穌的教訓中也找不著良心這個說法,但以下各章節中,卻顯然包含有這個意思:路十一:35,十二:57;太 六:23;約一:4,五:38,八:32

 

在保羅書信中,這個名詞卻是很常用的:羅二:15,九:9,十三:5;林前八:71012

 

在保羅作書以前,老早就有斯多亞派的哲學家用了這個名詞,也許保羅就是藉用他們的。(又參來九:9,十:22,十三:18;彼前二:19,三:16)

 

英文的 conscience(中文譯為良心)一字,出自拉丁文的conscientia,在希拉文則為suneideesis都有「同知」,「用知」或「合知」的意思。

 

我國文字「良心」一名詞,乃指人生「本然之善心也」。(辭源)即孟子所謂:「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乃人人所共有的。其含 義較之西方文字更為豐富。

 

良心不是靈魂的一個特別功能。它不是與知、情、意並行的,乃是合這三方面而形成的。它乃是人的全部心思,在道德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有人把良心看作人心裏面上帝的聲音。我們不能同意這種看法,因為我們時常發現良心自相矛盾,這樣豈不是說上帝也自相矛盾麼?如果我們把「上帝的聲音」,看為上帝造人時所賦予的道德性,那是說得過去的,但只能如此講法。良心的活動能量是由上帝而來,但良心的運用,不能與上帝的聲音等量齊觀。

 

有人受良心主使,獻兒女為祭,或焚燒寡婦。人運用良心,決定何為道德,都在乎遺傳、環境,以及他自己所養成的品格。


良心行使職權所取方式也很不一致。它有時因人所抱態度,或所作事情,責備他。人自己也能坐在審判臺上審判自己。人的自我同時可居受審者和審判者兩種地位。有時人因承認一種理想,不能逃避一種義務。他在完成了那種義務之後,一回想起來,便自覺欣慰。但有時也因後悔而感覺痛苦。這種良心自責的情況,在詩篇五十一篇中淋漓盡致。


良心有時亦執行警戒的職務。例如:人明知道應該怎樣行善,卻偏要設計行惡。在這種情形之下,人心因受良心威脅,感覺痛苦,便不去行那惡事。


有時人因良心無虧,自鳴得意。但良心之自決,不如良心自責之來得沉重。然而所謂良心自許,也不只是良心不自責備,其中乃有一種積極的快感。


良心自許,良心自責,良心又作警告,它是這樣激勵我們向前進行,完成我們的本分。這就是說良心的職務,乃要決定何為正當,何為人生的本分。有人稱這種良心的職務為指示規範。但良心對於是非之指示,並非全無錯誤。歷史上有些罪大惡極的事,也是人憑著良心作出來的。

 

保羅說:「他在上帝面前行事為人,都是憑 著良心。」(徒廿三:1)

 

無疑地,他說這話也包括他那些逼迫教會的事。人也能誤解上帝的律法,以為是憑著良心遵守(可七:823)

 

兩個憑良心行事的人,也許對於什麼是道德的瞭解完全不同。也有時良心對於它自己的評判,前後不符。使徒保羅在逼迫教會與作基督徒的時候,都一樣憑良心行事。良心對於有些罪也能是盲目的,辨識不出。

 

有個故事,說到一個會友,照他所屬教會的信條,把起誓看為是犯罪的行為,他是農夫,常把牛奶運到一個附近市鎮去賣。一次他所運去的牛奶,有欠清潔,不合衛生規章,因此受罰。他在氣憤之中,無意之間,起了個誓。結果是因為他犯了妄稱主名的罪,為他所屬的教會,革除教籍。但那更大的罪,就是出賣不清潔有毒的牛奶,那教會一字不提。

 

許多教會都為那種制度辯認,甚至引用聖經為證。這些事實都告訴我們,良心指導不是全無錯誤的,其自身亦需要亮光。良心可靠到什麼程度,全視它所得亮光之多少而定。良心亦可因濫用而萎縮,漸漸失去效用。良心好象個鬧鐘。假如每天早晨我們對於它所發出的信號不加注意,那麼不久,那聲音便形同虛設。人對於良心所發出的聲音,不加注意,也是如此,久了也要失去效力。在靈程上造詣高的人,對罪的感覺也敏捷。因為良心愈多用,便愈顯靈敏。


良心能指導我們,準確到什麼地步,固然要看他自己蒙了多少光照;但人如違犯他的信念行事,那麼他的品格便因此受到虧損。例如有些事,人憑無虧的良心行出來的不算為罪,在違犯良心的勸告而行同樣事的時候,便算為罪了。假如人以為行某事是不對的,然而還是去行,那麼,即令那件事在客觀的道德標準上,說起來不算為錯,還是算他犯了罪,因為他違背了良心的聲音。這就是保羅所說:「良心既然軟弱,也就污穢了」的意思(林前八:7)

 

這並非把道德看為主觀的事。道德依然是客觀的事,但一個像吃「祭偶像之物」的事,不是一件在客觀上看是不合道德的,不過假如一個人心中確實感覺行這樣的事是不合道德的,他還去行,那麼他便在他自己的眼中,成了不合道德的,故算為犯罪。人不能作成道德,也不能決定什麼是道德,但因為缺少知識,他把一件也許自身不算為罪的事,看為不合道德,而仍舊去行,那末他便是破壞自己的品格。


如果良心的職務,是為人生當盡的本分決定途徑,那末我們要問,上帝的旨意又何由決定呢?上帝的旨意不一定是最難遵行的,也不一定是報酬最少的。在任何情形之下,我們要自問:如以基督的心為心,當怎樣行呢?然而我們學習認識基督的心,又以我們明白聖經之多少而定。

 

禱告也是需要的,因為藉著禱告,我們才能與「那無限的發生聯繫」,與上帝來往相交,只在這種相交的光亮中,我們才能真正有心去追求,遵行他的旨意。

 

理性與常識,也是上帝的恩賜,也要拿來用以決定什麼是上帝的旨意。與基督徒商討,交換意見,也與決定我們所當行的事有益。我們自己特有的才能,也需拿來加以考慮。因為各人的天才不同,應該與所當行的事相合。如果自己不能決定什麼是當行的,在可能避免的條件之下,不如不行。然而有時我們對於一事,到了勢在必行的地步,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唯有隨著我們所能判斷的最好方法去行。所謂「上帝的旨意」,不只是基督徒的「口頭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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