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在基督教倫理學,是一切最難解答的問題之一。假如人是負責的,他就必得多少要有自由。假如一個人所要的,所作的,是他所不得不要不得不作的,那麼他便無所謂負責。這似乎是個顯然的事實,但要將這事實與上帝的管理、上帝的恩典、遺傳的影響,以及環境的驅使相調和,問題便難於解答了。
決定論(Determinism)共有三種,第一種稱為神學決定論。因為人罪惡的權勢,上帝的恩典工作,上帝的全能全知,以及萬事皆由預定的教理,此論把自由意志減低到不可能有的地步。第二種稱為哲學決定論,可取唯物、泛神或定命各種形式發揮出來。意志的進程並無原動的意義,不過是按照自然律或自然需要而發生的依次連續現象。第三種稱為心理決定論,照這派思想講,人生為內部的必需和外界的環境所絕對決定。
由人的道德意識所發生的事實看來,這種解釋是不能令人滿意的。人都感覺過惡,以及由此而生的懊悔經驗。如果人所作的是他被迫不得不作的,他為什麼還有懊悔的經驗呢?單拿人有懊悔的經驗來講,便足以證明人的行為不是預先決定好了的。有人說,假若宇宙使人行他所行的,而在行了之後,又使他對於所行的感覺懊悔,這豈不是一種很壞的設計。我們對於人所行的以及沒有行的,加以褒貶,這都是說人有或行或不行的選擇自由,不然,這些評判便失去了意義。決定論實與人生經驗的事實不符。
非決定論以為人能用絕對武斷的方式決定他的行為,一點不問行事的人有什麼品格。在神學思想上,這種非決定論有出自柏拉糾主義(pelagianism)的各種形式,都以為人有力量,能行善事。這一派人的錯處,在乎他們把意志與位格分開,以為意志能決定人的選擇。但意志之為物不在人格以外,乃人格所採取的一種姿態,是以人的性情、習慣,以及過去的經驗都與他所決意要選擇的有關。人能決定主意,但他決定什麼,如何決定,都在乎他的人格品質。假如人的性質是有罪的,他所決定的也必有罪。要使倫理學不失去意義,我們必得要主張自我決定論。
「我們堅持自我決定論,以為決定主意的是整個的人,不只是他各部功能中之一種。當一種道德行動需要抉擇之時,在人的意識中發現二、三種物件,且每一種都能迎合他的願望;他按他所有的知識和判斷力加以比較衡量,以期決定什麼是他滿意的,那就是說,就當時他所處的情勢而言,什麼與他有益;而他認為與他有益的,又以他是怎樣的一個人為轉移。他與他所追求的物件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他將注意力集中於某一物件上;其餘對象都退落到後邊去了。一心想要得著他所追求的物件,這種願望就成了他行為的原動力,而且以後的行動是按著這原動力進行的。我們甚至可以說,立志亦由這種原動力而來,只要我們明瞭,那以追求物件為原動力的,那以物件為一己利益的,不是別的,就是那人自己。」(Alfred E.Garvie,The Christian Ideal for Human
Society,p.123)
所謂自由,意思就是:「在倫理的抉擇問題上,那促成一個人行動的最後因素,乃是那人自己的人格,也就是說,我們主要的行動實 在是我們自己的行動。因為是由我們自己選擇的。」(Jones, problems of Life,P .137)
我們把著重點放在自我上。基督教倫理是注重存心用意的倫理,我們不但看外表的行動,也是看那促成行動的態度。決定一個行動為惡為善的,常是人的態度。假如一個人的犯罪性質事先規定了為惡的抉擇,人既如此抉擇,這事實就使他成了惡人。如果一個人所作的惡事,不是由於他決志選擇的結果,那麼,我們便不能把責任歸在他身上而加以評判。我們不贊成非決定論所講,以為一個人能用一種絕對武斷的方法選擇他所要行的事,我們只能說,一個人立志行事在乎他為人的品質如何。
對於伯拉糾主義及其各種不同的派別,我們不得不指明人總不能專靠自己單獨的行出善來。上帝常在世間,人常為靈性的感化所包圍。這些靈性感力,在我們未生之前即已臨在世間,在我們離世之後,亦必依然存在。人生經驗的許多事實都見證,若沒有這些靈性的感化力圍繞我們,我們便要消失於無助無望之中,而且我們不但要普遍的承認靈性環境與我們大有關係,我們作基督徒的意識也無疑的指證出來,我們曾為上帝所保抱提擁。
因有這個事實以及人生由上帝管理的事實,我們才得作基督徒。這都不是我們的工作,必須歸功於上帝的恩典。那能改變人格品質的靈性感化力臨到人,但人也能拒而不受。人的責任即在於此。
對於那些包圍他的靈性感化力,人可以懷報一種消極的態度,或者對於那擺在他眼前的上帝的恩典,加以拒絕。情形既是這樣,所以上帝的恩典與人的責任,二者之間,並無任何矛盾存在。我們得救完全在乎上帝,但我們的責任仍然無可推卻。醫師可將藥物給病人,但病人也能對藥物拒而不服。藥能醫病,但若病人拒而不服,他自己得負那病不得痊之責。照樣,救恩是上帝所賜,但我們若拒絕上帝白白賜給我們的恩物,我們得自己負責。
瑟得布倫大主教就上帝的全能與人的自由和活動兩下之相關,說了句有意思的話。他說,這個似非而是之理可就是:「人的活動是上帝的工作。」(Den Levande Guden,p.39)
我們立志行事都是隨著上帝所喜好的,在表面看來,好象一切在乎我們自己,然而從基督徒的立場看,一切都是上帝在我們裏面所作成的工。只要在我們思想中,充分的承認上帝的內在性,這個概念便不難得著。
最高級的自由即是基督徒的自由。基督徒的自由並非放縱。不是任意犯罪,隨後依賴上帝賞賜赦罪之恩。上帝的恩典不能保讓人肆意行惡。基督教救人脫去罪的隱憂,也同時脫去罪的權勢。基督徒的自由,包含在人的意志和上帝的意志兩相和諧之中。當人的意志聯繫於上帝的意志之中,人便要作上帝所要他作的事,於是一切都出於自然,毫無勉強。於是人得了自由,而且得了最高級的自由。他因與上帝連成一氣,而得到自由。人將自由之權行使於破壞健康律之上,他絕不能得到自由。他所得的反是疾病的捆綁。照樣,靈性的自由也不包含任何犯罪,乃包含人與那執掌宇宙中心的道德理智,化為和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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