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道德的立場看,罪是由過犯發生的。而過犯與刑罰,又是相互關聯的。罪人違犯一條律法,刑罰便隨之而來。憂傷、懊悔,就是由過犯而生的主觀方面的後果。
從宗教的觀點看,罪是由於離棄上帝而發生的。這種離棄並非是假想的,又非司法的。在罪人與上帝之間,失去了心思和目的的統一。神人之間關係隔斷。在路加十五章中所記那位浪子,即令是在身體的關係上沒有一步離開他父親的家,而在態度上,他是離棄了他的父親。
「遵守上帝命令的,就住在上帝裏面;上帝也住他裏面。」(約壹三:24)
心思與目的之統一使人與上帝合一,失去了這種統一,人便與上帝遠離了。
從上帝的統治和管理方面看,罪是由於懲罰發生的。上帝施行懲罰,為要促成他的道德治理。人犯了罪,決不能逃脫受苦的後果。隨犯罪而來的苦難,確有阻止罪惡猖撅的效能。
罪的本性乃是自取滅亡。罪擊敗它自己努力所欲達到的目的,但這也並非說,每一個人受苦,都是由於犯罪的結果。自然有無數的事例可以證明,受苦是直接由於犯罪。但這也不能一概而論,以為每一事例儘是如此。
約伯的友人,都以為約伯受苦是由於犯了什麼隱微的罪,但約伯記一書,即是對於以這種庸淺的解釋,加於一切受苦的人身上,表示不滿。
耶穌的門徒問他:「這人生來是瞎眼的,是誰犯了罪?是這人呢?是他父母呢?」(約九:2)
他們自然以為受苦與犯罪往往都是直接相關的。然而耶穌卻不承認這種見解,所以地回答他們說:「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上帝的作為來。」(約九:3)
關乎那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跡留在他們的祭物中的事,耶穌說:「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麼?」
又關乎那西羅亞樓房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的事,他又同樣的說了:「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嗎?」(路十三:1-5)
每逢人將受苦看為是犯罪的直接結果,而作一概而論的時候,耶穌總是否認這種見解。人生不少代替受苦的事實,即一人因別人犯罪而受苦。許多人受苦固然是由於自己犯罪,但將整個問題全盤考慮起來,我們不得不承認人類一體,休戚相關的事實,人受苦,也很多時候是由於別人犯罪。多人犯罪連累及無辜,使他們受苦。上帝真正是「追討那些恨他的人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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