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一名詞,(就英文之Ethics一字而言──譯者),字根出於希臘文ethos。此一字意風俗習慣,在新約中所見的有徒六:14;路一:9,二:12和廿二:39。
至於拉丁文的"Mos" 一字,也有風俗習慣之意,"Moral"一字即導源於此。(我國「倫常」二字意謂人倫之常,即社會中人與人發生關係所當遵循的規則。這些也就是各種社會制度和習慣,與西方希臘和拉丁文字同一講法,同一想法。但也有一點不同之處,即我國文字之「倫常」或「倫理」乃特別指明是關乎人與人所發生的關懷,不若西方文字泛指人生任何關係而言。這種泛指人生任何關懷的說法,在我國文字即為「道德」。所以在我國文字,「倫理」與「道德」的說法是應該有分別的,而在西方源出於希臘和拉丁的文字,則Ethcal(倫理的)與Moral(道德的)意義完全相同。還有一層,西方文字把倫理學(Ethics)和道德(Morality),至少在字義上說來,看為就是風俗習慣,而我國文字,則至少在文上不這樣看,是從思想和原理上看的。所以前者是從實行方面講,後者是從理論方面講,二者似乎大有不同。)
照這些字的字源學來講,也許要使我們得到一種印象,以為所謂道德和倫理的行為,簡直就是風俗習慣。有的人簡直就把道德看作習俗。道德有時真與風俗習慣相符,二者相差無幾,但這種兩下完全相同的情形不是能以長久保持的。
也有人倡言,一個社會中的道德無非是社交的產物,於是斷言,道德不過是一時的習俗。道德固然是出生發展於一社會秩序之中,但像這樣斷言是毫無根據的。如果要把道德看為社交的產物,也只能好象把科學看為社交的產物一樣。科學也是出生於社會之中,但科學之每一進展都在乎它把握住客觀的真理,與社會所公認的習慣毫不相干,且往往相反。也許一般公認的見解與客觀的真理符合,但不必時常這樣。正如同社會中習慣的見解不能規定科學的真理,社會中習慣的見解也不能規定道德的真理。
在一社會中有一種特殊的建築式樣,這是習慣問題,但是這種習慣並不一定就是道德問題。有些習尚,例如:償還合理的債務、與鄰里和睦親善、尊重別人生命財產的權利,則為道德問題。這樣辨識清楚,便能在習慣與道德之間加以區別。也許道德有時與習尚打成了一片,沒有分別,但這樣的習尚要能有關而且真能促進個人與社會的福利。
拿社會需要改革的事實,即足以證明習尚與道德是有分別的。人類歷史道德的長足進展,都是由於改革家的推動,這些人的道德見解,都能超出同時代的人所抱風俗習慣的成見以上。研究科學的人努力追求客觀的真理。同樣,歷史上倫理改革大家,也努力於追求倫理範圍以內的客觀真理,往往不惜與當時流行的習尚毅然反抗,別作主張。
道德是有客觀性的。惟有惡人的社會不久自歸毀滅。因為惡的自身中即包含有毀滅的種子。惡事致社會於離散和毀滅(耶二:19;何十三:9)。但道德如同水泥,可使社會鞏固團結。道德也許就是習慣,但必須要是這樣一種習慣,為維繫個人和社會的福利所不可少的。有一種生活法可使人生的真實理想得以實現,這種生活法就是道德。
不能因為道德的標準時有變易,於是便說道德簡直就是時代的習尚。在科學世界,人們對於真理的概念也常隨時代改易。有一時期,人們以為地形是平的,且以為這是科學的真理。這實在是把真理看錯了,然而這種錯誤並沒有改變地形是圓的之事實。真理是客觀的東西。人對真理所加解說也許不對,但這並不把真理改為主觀的。科學所發明的事實和真理都是客觀的真理。
就善的真理範圍說起來情形也是如此。在人的經驗中常有一種義務感,感覺什麼是「應該」的。至於那「應該」的內容常隨時隨地而異,然而不能因此便說道德 簡直是主觀的東西。假如人對於什麼是道德所見有所錯誤,這個事實並不足以證明道德不是客觀的。假如倫理的概念,經過了長期的發展,也有它的歷史,這個事實並不否定道價值的客觀性。科學也有它的歷史,並非成於一朝一夕。它也經過了長期的發展。美術也是一樣。人對於真、美、善所作解說總難正確,但不能因此便把這些都認為是主觀的。在這幾個不同的世界中,人所追求的都是那客觀是真體。宇宙間最重要的是一些價值。在凡百事物之中有道德律,其客觀性正如有重力一樣準確。人有自由否認重力之存在,但他不能因此逃脫重力的效用。如果他從高摟上跳下去,當他著的的時候,這種違反重力的刑罰便馬上要落在他的身上。
照樣,人也能違反道德律,但不能逃脫它的效用。有一種人生的方法是合乎真理的方法,這方法是人必得要遵守的,不然,便不能逃脫那違反的刑罰。性交關係如果雜亂了,小則生病,大則有完全毀滅生命的可能。在社交關係上,經濟的危機和混亂都是由於違反了道德律。社會調整不善,總是由於道德的失敗。
佛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說:「不是因為犯罪的事被禁止,所以才與人有害,乃是因為它與人有害,所以才被禁止。」
道德的原則,已經安設在凡百事物之中。我們如果要想生活得滿意,便不能不遵行這些原則。道德不是由人發明的,道德的秩序事先就安排好了。把這秩序指明出來,而且指導人們怎樣遵守這個秩序,便是倫理學的事工。
有幾個關乎人身健康的律,很好說明此點。有些健康律也就是道德律。例如,貪食醉酒違反健康律,也違反道德律。這些律不是由人製造的,乃是由人領受的。憤怒、仇恨、嫉妒、猜忌,都違反道德律,而那些如此存心的人,心身的健康也必因此受損害。這些律原來在凡百事物之中就安置好了,並非有人武斷的創設。對於這些律,人所瞭解的也不完全,而且常有更易,然而人的瞭解並非由於主觀。因違反這些律的人已經受過刑罰,而且還要繼續如此受刑罰。我們不能違反道德律而不受刑罰,正如不能違反健康律而不受刑罰。
路德看出了道德不同於武斷的法令或人造的風俗習慣,所以他說:「你看摩西是用怎樣的權能執行他的職務。為使人性的羞恥極度的顯揚,他不但講到自然真正的罪,像十條誡命所講的,他還把一些在它們的本性不算為罪的事情看為罪,而且把深重的罪加在它們身上。例如不信和邪情,按它們的本性說來便算為罪,且是該死的罪;但在逾越節吃有酵的餅,吃不潔淨的獸肉,不在身上寫記號,以及一切利未記祭司制所認為罪的事情──這些不惟按它們的本性講並不算罪,也不算惡,人以為它們是罪,只是因為它們為律法所禁止。這樣的律法是可能取消的,但十條誡命不能取消,因為凡違反十條誡命的罪,就是從未有過這十條誡命,或人未曾知道有它們,還要真算為罪。」(HolMan Edition VI,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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