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罪的定義


   
罪不屬物質,不能看為與物質相同,好像禁欲主義有意或無意的如此看法。罪也不但是無知。罪也不是人為達到完全境地的發展中所處的階段。如果人的犯罪行為是他在發展的進程上所經歷的階段,那麼稱讚他或指責他,都無意義。人心感覺罪愆過犯,即是因為他感覺有一個原來他可能達到的理想,他沒有達到。罪也不單是消極的事,其中還有積極的要素,是不能用發展的步驟來解釋的。罪並非什麼永遠存在,抵抗上帝的質體。除了有位元格的關係之外,罪無存在的可能。並無所謂一社會的罪,罪常是人與人的關係,不過它有社會的後果。


雖然,我們仍能在罪與罪人之中加以區別。罪是人的自我中一種品質,而我們又不能拿任何形容自我的一種品質,當作自我。所以愛罪人,而恨其罪是可能的。人性的本質並不是罪。一個風向器,也許指東北,也許指東南。但東南與東北都不是它的本質。


罪是人的意志不受上帝的統治。人行事為人不按照上帝所指示的,便成了罪。罪是不向上帝效忠。這種不忠,也許取各種不同的形式。也許是不完全的忠心,或缺少忠心,或抱模棱兩可的態度,也許簡直是偶像崇拜。「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740)

 

耶穌把律法和先知包括在這一句話當中。愛是律法的完成(羅十三:10)愛的反面便是罪的本質。缺少愛,或沒有愛,便是罪的根源。人心不懷善意,便是罪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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