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本分的衝突


從理論上講,絕不會同時有兩個本分,如果我們的良心是充分靈明的,總不會有本分上的衝突發生。我們要努力追求,使得我們的良心成為一個如此靈明的工具,可以減少或甚至於消除由本分的衝突而發生的難題。

 

耶穌一生顯然無本分的衝突。當他十二歲的那年,隨父母上聖殿,他對於約瑟和馬利亞所當盡的義務何嘗不深切瞭解,然而在地心目中,他所見到的本分是毫無猶疑的,所以他說:「豈不知我當以我父的事為念麼」(路二:49)

 

雖說如此,從實行方面來講,因為良心沒有得到充分和適當的發展,有時真難決定,在一種指定的情形之下,究竟甚至是我們的本分。有時我們發現在公私生活之中,顯然有所抵觸。我是否應該仗義執言,寧願置身固圄,而撇下家中老小,讓他們自生自滅?還是我也可以明哲保身,至少一時保持緘默,得以顧全家小的生計?像這一類的本分衝突時有發生。


如果不立時行動,使不致引起不道德的後果,那麼最好是等候情勢之發展,以期多得亮光,以便決定行止。如果勢不得已,非立即行動不可,那麼我們便得慎重選擇什麼是當行的。

 

在決定行動之中,有許多考慮大有助於良心:

 

第一,我們要知道我們的職業是出乎上帝的選召,凡是與我們的職業有關係的事,必是我們所應當行的。

 

其次要問,在這幾個我所要選擇而行的事上,那一個行出來最有益於人?與人最多有益的事,無疑的是應該儘先選擇而行的。

 

再其次一個考慮則為:那一件事需要我去領頭?如果除非我來下手倡導,許多好事無法作成,在這種情形之下,自必是「義不容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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