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基督教倫理學的標準原則


上帝的“律法”(上帝的話)是標準。但律法是路標(不是目的),愛上帝愛人的實踐才是目的地。

 

舊約律法可歸結為兩條誡命──愛上帝、愛人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上帝。”(可12:30

 

“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可12:31

 

    基督徒看待一個人的行為是好行為或是壞行為,其準則乃是根據聖經

 

    羅馬書13:8:“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此字意義很廣,11:12譯作“豐滿”,11:25譯作“數目添滿”,15:29譯作“豐盛”。在13:8這裡參照上下文應是如《新譯本》之翻譯,即“成全”的意思!)愛人就成全了律法!

 

    沒有標準(沒有上帝的話──聖經),我們就不知如何去愛。愛就完全了律法,律法也教導我們如何去愛。

 

    標準原則與因信稱義沒有衝突:因為信心是透過義行表達出來!

 

馬太福音5:17:“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耶利米書 31:33:“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保羅神學中也教導許多標準原則,比方羅馬書12-13章中:

 

聖徒缺乏,要幫補(12:13);

客要一味的款待(12:13);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13:1);

當得稅的,給他上稅(13:7);

不可荒宴醉酒(13:13);

不可好色邪蕩(13:13)。

 

【小心留意律法主義(靠肉體來遵行上帝的旨意的提醒】

 

    馬丁路德:律法定人的罪,但不提供能力。

 

    羅馬書8: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律法提供標準,讓我們分辨善惡,但律法無法提供行善能力,乃需要靠聖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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