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可行可不行之事


所謂中立行為,乃是在道德上無關輕重一類的事,基督徒行或不行都無過失。有一類的人生活動,基督對之既無當行的命令,又無不當行的禁令。對於這些事所生的問題,在新約中就已不少(太十五:1120;羅十四:16;林前八:8;西二:16)


人生一切行為,無不在道德範圍之內,無論就它們的內容或對人的關係而言均是如此,從主觀的方面看起來,沒有什麼事是與道德無關的。這樣說來,人生每一行動都只能是是或非,不能中立。雖然如此,然而還是有一個中立境地(adiaphora),只是間接的為行為的理想所管制。在這樣的中立境地上,個人對自己的行止有選擇的自由。這一類的事包括有:娛樂、運動、社交、友誼、音樂、戲劇、其他文藝、安息日,以及其他無數同類的事。


基督徒在一切事上,應該用他對於同人的愛,為行為的則範。對於軟弱的弟兄,他行事應該避免妨礙他們,或作他們的絆腳石(林前八:912)。連在中立行為上,我們的自由也要受愛的律法所束縛。我們不應該損害弟兄們的信心生活。但讓別人病狀的良心來轄制我們,也是不必要的。只在我們的行為危害到別人靈性生活的時候,我們才應當抑制運用我們的自由權利。我們的一切活動都要使上帝的國得以擴展,達到目的。凡妨害天國進展的,都在禁止之列。

 

第一,我們應當顧全 我們自己靈性的幸福,(林前十:23,六:12;加五:13)。其次,我們也應當用愛顧全我們的同人。對於中立行為,應該用這兩個條件來取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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