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犯有各種不同的輕重等級。
雅二:10說:「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這節聖經並不否認犯罪有各種輕重不同的等級,乃是指明罪的本質。一次有意的選擇犯罪,即足以指明人格是惡的,傾向於犯罪。假若人立意干犯一條誡命,這就表明在原則上他把其餘的一切誡命都不放在眼裏。在實際上犯一條誡命,等於在理論上犯一切誡命。聖經把加罪者為有各種不同的輕重等級。(參太十一:24;約十六:11)
下水一尺深,與下水千尺深,兩下大有分別。離起點之處一哩,或一千哩,也不能視為全無分別。
犯罪之輕重,在乎所犯之罪的性質如何。犯罪之輕重,也在乎犯的人。基督徒的責任較大非基督徒。
阿摩司書最大的一個教訓,就是特權包含責任,特權愈大,責任亦隨之而大。
耶穌的意思也與此相同,所以他說:「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豫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7-48)
對哥拉汛和伯賽大二城,耶穌說:「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又對迦百農說:「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你還容易受呢。」(太十一:22、24)
這也是說,責任隨享特權而加大。犯罪之輕重,也在乎那犯罪的人是否出乎有意。一個人因偶爾不慎而失火,以致死傷人命較之一個立意殺人者大不相同。
即令是兩下結果相同,但因一出有意,一出無心,犯罪之輕重,實相懸殊。如果犯罪之行為出自願望,那麼,罪更加重了。惡的願望與思想,固然有罪,但那放任這樣的願望,以致形之於外表的動作而犯的罪,較之把這樣的願望壓抑下去,情形當然要嚴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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